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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革委会关于全民所有制 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6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5-17
  • 【生效日期】1980-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革委会关于全民所有制 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革委会关于全民所有制
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0年5月17日)

根据全国人事局长会议纪要精神,为了有利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抽调全民所有制干部充实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原属全民所有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不变,并可在集体与全民单位之间调动。调动时按干部分管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二、全民所有制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由调入单位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全民制有制工资基金手续,领取全民所有制工资基金卡。工资一律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全民所有制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其附加工资仍按原调出单位的标准发给。以前已按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标准发给的,不再变动。

四、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全民干部,其福利待遇参照同类全民干部的标准执行。但企业自行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奖金,均按调入单位规定办理。

五、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全民干部,仍列入全民所有制干部统计。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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