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63号
- 【发布日期】2004-06-17
- 【生效日期】2004-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日前,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决定从今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0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住宿和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以及有其他障碍物,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的;
(九)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未设常闭防火门关闭状态警示标识的;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一) 组织部署阶段(从即日起到6月2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系统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商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安排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行业和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21日到7月15日)。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将联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各单位按照安排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
(三) 综合检查治理阶段(7月16日到10月15日)。在专项治理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综合检查治理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工作总结阶段(10月16日到10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管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利用每季度的安全例会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消除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专项治理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联合检查,依法检查要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治理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教育要深入到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中,使他们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
(五)认真总结工作,做好迎检准备。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系统开展专项治理的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全面工作情况, 于7月15日前和10月底前分别报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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