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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6-06
  • 【生效日期】2000-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共云南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2000年6月6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投资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对外对内开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目前的情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与西部大开发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为了进一步改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我省的对外对内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的开发和建设,实现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确定的三大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动力,全党动员,全社会参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我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出发,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善政务管理,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条件,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推出更加有吸引力的项目,使云南省成为中国西部投资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

二、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种限制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指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和省外来滇投资企业。下同)对云南珍稀生物资源进行培育性开发;充分用好国土资源部授权云南省的试点政策,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进出口贸易、商业零售、信息、金融、保险、旅游、运输、律师、会计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在沿海地区进行利用外资试点的,云南省可参照进行试点。
(三)外来投资者在云南省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放宽外来投资者(指省外和境外的企业和个人,下同)进入种植业、水利、基础设施、制药、矿业、商业零售、旅游等领域设立企业的条件;外来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限,由合资各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商定;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和高新技术进行投资,其所占股份比例可适当放宽;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跨地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受限制。
(四)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其主营项目建成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受限制,企业的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手续;外来投资企业除出口自产产品外,经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购出口云南省生产的其它产品(属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专项报批);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开拓云南省周边邻国市场,外来投资企业一经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可申请获得边贸经营权和对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外经权。
(五)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云南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开发,除现行的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外,可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省民营企业以及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来投资者设立行业性的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对土地进行成片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开发。
(六)外来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开拓市场的能力,自主确定产品销售方向和内外销比例。

三、为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和事项。按规定只需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不需要政府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以及只需予以核准的事项和项目,一律不再审批。
(八)建立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及主办部门负责制。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必须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办事员姓名,并承诺工作时限。主办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作出答复。
(九)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省和地州市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的实施;各级政府领导每人都要负责联系1 ̄2户外来投资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更好地指导招商引资工作。
(十)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前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
(十一)建立公开评议制。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对部门工作进行整改。
(十二)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充分发挥现有的依托纪检监察机关的投诉网络的作用,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诉受理办法;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纳入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范围,对投诉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法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在坚持和完善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和直接登记制的同时,对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一个窗口收费”的制度。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及各级各类开发区要在2000年内完成试点。
(十四)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执法检查的,须报同级政府备案;禁止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重复、多头检查,所有检查人员都必须持证检查。
(十五)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统一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各部门制定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事前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方能出台实施。

四、创造良好投资机会和条件,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
(十六)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实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要按照西部大开发云南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和我省建立支柱产业、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推出一批好项目,充实省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资源优势和发展需要,选择一批建设条件成熟,市场前景好、预期效益明显的项目招商引资。
(十七)对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采用多种形式给予综合补偿和合理回报;对将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向外来投资者转让经营权或股权而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生产性企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十八)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通讯、水、电、气供应要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十九)继续实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执行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外来投资者给予进一步的优惠;采取地方财政列支奖励、财政投入扶持等办法,使我省原定的鼓励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得到落实和兑现;对于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特殊优惠的政策。
(二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在继续坚持和完善现行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同时,由省财政厅、省计委牵头在全省范围内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分批公布省级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二十一)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二十二)在云南省投资进行能源、交通、环保、水利、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三)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坚决取缔“搭车”收费;对征地补偿费超过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分地类、分用途实行最高限价,地价明细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另行颁发。
(二十四)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
(二十五)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对难以评估的,可参照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协商计算,不再进行评估;
2、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当地县(市)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5%,余款在五年内付清;
3、挂帐付息。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挂帐处理,企业应支付出让金的利息;
4、先收后返。属于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经省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参照省内同行业的比例返还外来投资企业;
5、注入股本金。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折成地方政府股金,参与投资与经营。
(二十六)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收入归该外来投资企业所有。

六、完善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七)制定和完善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国际规则不相适应的,要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
(二十八)抓紧建立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人才、劳动力以及科研服务的渠道和机制;培育和引进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机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尽快推行股东担保、信用证抵押、外汇质押等贷款业务。
(三十)要进一步做好外来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社会治安工作,为外来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安全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三十一)各级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立法步伐,为西部大开发和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七、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的领导
(三十二)为了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各地区、各部门每年都要确定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降低投资成本的具体目录和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引资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奖励。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本部门的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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