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6年3月4日)
一、切实加强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一)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切实加强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协同有关方面,认真解决试点中的各种问题。
(二)各级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全面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社会职能,做好企业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三)必须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即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包括:(1)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包括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和解散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有关职工工资、奖金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其他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7)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8)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通过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暂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其它公司,可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三)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应建立相应制度:(1)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公司董事长或经理应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生产经营计划。工会应组织职工认真讨论,并提出改进生产、经营、管理的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应负责处理职工提出的建议;(2)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建立公司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定期协商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协商解决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临时性问题;(4)工会各专门委员会就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拟定意见,与企业内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也可以提交双方联席会议解决;(5)工会组织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议监督,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三、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一)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目的是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
(二)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按照《 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兼顾各方利益和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应总结实行双保合同、共保合同的经验,并按照《 劳动法》、《 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集体合同内容、程序,使之规范化。
(四)平等协商代表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对等人数组成。平等协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可临时约定。平等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或某个方面的问题。每次平等协商的结果都应形成协议,并向职工公告。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在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职代会的企业,由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正式以书面形式签订。集体合同签订7日内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五)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每年应修订需要修改的款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申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七)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作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要努力做好工作。
(八)工会要组织职工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可要求企业纠正,或提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责成企业纠正。
四、做好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逐步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 公司法》,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参加,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试行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从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监事要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为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尽职尽责。同时对选举他们的职工负责,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反映职工的意愿并接受其监督。职工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中,由职代会提名、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监事;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选举和更换。
(三)职工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具体人数和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违纪、违法者除外)。
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试点中的作用
(一)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业试点工作,从制定试点方案,制订公司章程,各项改革方案的实施监督等,都要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切实维护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要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企业要按照《 工会法》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三)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
(四)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五)根据省总工会意见,试点企业的工会也是工会自身改革的试点单位。加强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要突出维护职能,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要从工会的领导体制、干部管理体制、活动方式、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探索,使之与企业改组、改制、改造同步研究,同步进行、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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