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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农作物新品种 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6]32号
  • 【发布日期】1996-03-03
  • 【生效日期】1996-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农作物新品种 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农作物新品种
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川办发〔1996〕32号)

省财政厅提出的《四川省农作物新品种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农作物新品种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为了搞好农作物育种攻关,加快良种选育工作发展步伐,促进我省粮、棉、油作物稳定增产,根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川府发〔1995〕129号文件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农作物新品种开发专项资金。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好用好资金,特制定如下征收办法:

一、征收对象:凡在我省境内合法经营粮、棉、油种子的种子公司(站)、国有农业良种场(站)、科研单位及院校。

二、征收范围:从种子经销单位经营粮、棉、油种子所获经营额中收取,其他(含代销)及多种经营暂不征收。

三、征收标准:按经营粮、棉、油种子经营额的1.2%征收。

四、征收办法:新品种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由种子经营单位按其经营额的1.2%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一般缴库书,以“其他收入”科目入库。具体解交办法是:每年5月15日前,省财政按各地种子经营单位上年决算下达当年征收新品种开发专项资金计划数。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按上述办法组织征收和入库,年终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上解支出,按省下达的计划数逐级上交省财政,专项用于农作物新品种开发。未完成上解计划数的市、地、州则由其自有财力补足,超过上解计划数的部分全部留归各地。

五、会计处理:征收的农作物新品种开发专项资金可在其“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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