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
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
(1989年3月15日昆政复〔1989〕15号1989年3月1日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由市公用局、市公安局以市公用字〔89〕第12号昆公交发〔89〕038号文公布施行)
根据国家建设部(88)35号、昆明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昆政复(1987)9号、昆政复(1989)2号文件和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省建委、省公安厅、省旅游局(88)云建城字第39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宏观规划和管理。同时增加办理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工作时的透明度,方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属市政府昆政发(86)180号和昆政复(87)9号文件规定划为出租汽车待业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出租汽车发展的规划和控制,由昆明市公人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道路负荷、客流构成和群众需求等诸多因素,对我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分别确定各型出租汽车和实行各种所有制形式(指国营、集体、个体)出租汽车营运的年度发展数报市公用事业局,由公用事业局征求市公安局和市旅游局的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后下达。
第三条 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凡购置汽车(包括小公共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含购置旧汽车)单位和个人,购车前必须到市公交办办理车辆购置计划审批手续。
审批出且汽车购置计划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是:
一、国营、集体企业
1、提出购车申请书,内容包括购车理由、资金来源、经营性质、经营方式、车辆的三牌型号以及购车数量。
2、提交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购置文件。
3、申请购置旧车的,要出具卖方的证明并说明车辆的技术状况。
4、经市公交办审核按规定办理控办审批手续后方可购车。
二、私营企业、个体户(包括挂靠单位的个体户)。除按本条第一项1、3两款规定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申请人所在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待业证明书,属退职、停薪留职者必须有退职或停薪留职证明,私营企业还必须提供确实的资金情况证明。
2、申请人必须是本市居民并持有本市(四区)居民或农村人口户籍证明。
三、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规划的出租汽车年度发展数指标内,由市公交办发给出租汽车购置申请表,经审查属实后,发给出租汽车购车证明,市公安局车管所凭此证明办理车辆的落户和异动手续。否则,市公安局车管所不予办理车辆落户和异动。
第四条 凡住本市(四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包括兼营)业务的,必须经市公交办进行开业登记前的资格审查。
一、国营、集体企业的基本条件:
1、有经市公交办批准购置的车辆,企业原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作为出租汽车的,必须经市公交办批准并将车辆数纳入全市出租汽车年度发展数计划指标内。
2、有固定的停车场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3、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出租汽车的文件和企业的章程。
4、向市公交办呈交内容包括开业单位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申请书。
二、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条件
1、有经市公交办批准购买,产权属于自己,车籍户口在本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内的客运车辆,并有市公安局核发的出租汽车专号牌照、行车证。
2、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或农村户籍证明。
3、有车辆停车场地。
凡符合本条规定的,由市公交办发给“出租汽车开业审批表”经有关部门依程序核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歇业时,需向原审批单位提出歇业申请,并填报歇业审批表,批准后注销经营户口簿,交回所发一切证件,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出租汽车专号牌照变更手续。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经营户口簿建立的有关规定
一、凡在我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营车辆、驾驶人员经营户口专户登记册制度,由市公交办负责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随意填写,更改登记册内容。
二、单位中的个体经营者改变挂靠单位,需向市公交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改变挂靠对象的,不予办理经营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发放出租汽车《准运证》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根据经营户登记在册核定车辆数,须由经营单位或个人填写《准运证》发放申请表(两台车以上还需附申请车辆明细表)到市公交办办理。
二、报停车辆必须填写营运报停表,详细写明报停原因。经市公交办批准后方可报停营业,凡报停车辆,该车驾驶员必须交回服务证。报停期满后再取回。无特殊原因(如车辆大修待料,民事纠纷等)连续报停三个月以上者,令其办理有关歇业手续。
三、市公交办根据登记在册车辆数和车辆营运报停表核定当月实际经营车辆数和应购经营产值定额,并按规定收缴各种税费。
四、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车辆经营和报停情况统计台帐。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证》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服务证》的发放原则是:有车办证,无车不办证,办证车辆必须建立经营档案。
二、办证人必须持有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证明,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含挂靠单位的个体户)的驾驶员申请办理服务证还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待业证、退职或停薪留职证明)。凡属聘用性质关系者必须使用市公交办统一制式的协议书,双方同意并签订协议,但聘用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者必须持有本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小公共汽车售票员依照本条规定一、二两款核发服务证。
五、办理程序是办证人向所在单位(个体户直接向市公交办)提出申请,填写服务证申请表,单位核准盖章后,由单位办事人员持经营登记册到市公交办办理,个体户直接由本人到市公交办办理。办证需交近期半身脱帽半寸照片二张。
六、车、人变更异动后,服务让必须随之变更异动。
第九条 原关于《经营户口册》、《准运证》、《服务证》的规定继续有效,但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昆明市公用事业局
昆明市公安局
198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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