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 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
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1996)192号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经济特区自用物资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颁发了《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5〕753号),从1995年7月1日起,对特区进口自用物资实行额度管理。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发了《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70号),从1996年4月1日起,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个百分点,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税收返还政策。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给予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的优惠政策和计经贸〔1995〕753号及财预字〔199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口税收返还范围
凡深圳特区企业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进口单位)项目建设所需进口自用物资、设备和生产所需的燃料;农业项目为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畜(禽)、动植物保护药物;为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饲料等均属自用物资,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均予以返还。不属于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按文件规定需照章征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办公用品和指定的20种商品;1995年5月1日以后立项兴建的宾馆、饭店等房地产项目所需的建设物资、设备;国务院规定需照章征税的其他物资。
二、进口税收征管
(一)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的申领。各进口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并确定到货期后,按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进口凭证(批文)到市计划局申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各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供资料,于10个工作日后到市计划局领取“额度证明”。“额度证明”有效期为半年,不予延期,不跨年度,各进口单位务必按到货进度申领“额度证明”。市计划局应严格按计划审批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合理控制数量。自用物资进口额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对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超出发证机关审批的进口额度部分,按一般贸易进口处理,所纳税款不得列入进口税收返还范围。
(二)进口税收的征缴。特区各进口单位进口自用物资报关时必须提供市计划局签发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海关根据有关进口报关单据予以全额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纳税凭证上加盖海关“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海关)”,税款缴入指定的开户银行中央金库帐户。各进口单位不得拖欠税款,如有欠税,必须自滞纳之日起由海关每日按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所收滞纳金不列入进口税收的返还范围。同时,各进口单位必须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七家银行之一开设帐户,并在该户办理纳税及进口税收返还手续。对在上述银行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国库不予办理进口税收返还手续。
三、进口税收的返还
(一)税收统计及管理。每月终了3日内,九龙海关及深圳中央金库须对有关统计数字单独进行核对后分别报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同时,九龙海关及深圳中央金库将进口自用物资纳税统计表分别抄送给市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
(二)税收的返还。每季度第二个月开始,市财政局受理进口单位退税申请。进口单位需持“进口凭证”、“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加盖海关“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的完税凭证、银行的转帐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退税。市财政局根据进口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与财政部审核后的特定区域经营单位进口自用物资纳税统计表核对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各进口单位必须在本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办理申请退税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将给予处罚。
四、缴交税款的资金来源
(一)凡是由财政拨款进口自用物资所需缴交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市、区财政分级垫支,市、区财政局分别设立专户办理垫支及税款退回等手续。市财政全额拨款项目进口物资所需税款由市财政局垫支;市财政补助拨款的区属项目,由区财政垫支进口税款;由市、区财政差额补助的其他项目,其进口税款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根据税款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1996年全额垫支,1997年1月1日后按应缴税款垫支额逐年递减20个百分点,到2001年1月1日全部由进口单位支付。从1997年1月1日起,财政拨款项目安排进口自用物资投资款时,应按应缴关税额逐年增加20个百分点,增加的拨款用于缴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入设备成本。
(二)其它进口单位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按正常贷款程序,向选定的7家指定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支持。
五、进口税收征退的协调管理
进口税款的征收返还工作涉及面广,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充分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市财政局、人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市计划局、市国家税务局、九龙海关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六、税收返还的监管
深圳特区各进口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必须在九龙海关关区报关纳税(惠阳、惠东海关除外),异地报关纳税的不予返还。进口物资严格限于特区自用,严禁倒买倒卖或挪作他用。市国家税务局、九龙海关和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自用物资的使用,具体监督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对违反者除不予返还已征收的进口税款或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外,按 海关法和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进口自用物资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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