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1996〕5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允许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是指我省与俄罗斯联邦有陆地接壤的市、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
第三条 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负责全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的统一管理。各边境市、县(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当地边境贸易企业和外经企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和退税政策
第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五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的审批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是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边境贸易必备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从事边境贸易的业务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 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根据外经贸部规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资格和数量,负责初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权,经省外经贸厅审批上报外经贸部核准。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合同及配额管理
第八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及贸易机构签订的贸易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性文本。合同签订后,应报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市、县边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国家指定公司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其他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第十条 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由省指定有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集团)经营。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专项下达给我省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配额,由省计委、经贸委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均须报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备案,并核定《批准书》。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的合同,由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报省外经贸厅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备案,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从事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第十四条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如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其合同不论金额大小,由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报省外经贸厅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批准书》和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海关凭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备案或外经贸部批准的合同和《批准书》验放。
每批(次)物资进境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持有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备案或外经贸部批准的合同及《批准书》,向哈尔滨海关申请办理减税手续,经哈尔滨海关审核后,在核定的数量内签发减税证明书,通知进口地海关凭以验放,进口地海关应在《批准书》背面的有关项目栏内予以签注每批(次)实际进口的品种、数量。在达到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后,海关停止办理有关货物进口手续。
第十六条 边境贸易外派劳务人员,须经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市、县(市)边贸主管部门审查、培训,并办理劳务许可证。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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