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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六部门 关于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14号
  • 【发布日期】2003-03-13
  • 【生效日期】2003-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六部门 关于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六部门
关于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关于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县属国有企业,推动企业制度创新,促进区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改革要突出一个“活”字,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二)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通过出资人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三)坚持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杜绝借改革之机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坚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原则。国家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各项所有者权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宗旨,防止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改革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有序进行,绝不允许脱离职工,暗箱操作。

二、企业改革形式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形式包括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并重组、转让出售、破产关闭等;改制的资本来源可以是私营、三资、国有、集体等企业投资,也可以是企业职工、经营者、技术管理人员或自然人投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等要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实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方式,可以面向国内、国际招标,使企业的生产要素达到效益最大化。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破产关闭。

(二)企业经营方式改革。适用于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企业。主要形式包括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主体内容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契约化形式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

(三)企业内部改革。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协调推进运行机制的改革,包括营销、技术开发、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等,实行严格、科学的内部管理,着力提高企业素质。

以上三种改革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三、企业改革操作程序

(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1.组织领导。改制企业要由企业党组织或经营者牵头,吸收工会成员及职工代表组成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领导和推动企业改制工作。

2.思想动员。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与改制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明确企业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了解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则。

3.制定实施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形式、改制后发展目标及可行性分析、改制后股权设置及出资人情况、原企业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落实等重大事项。方案至少提前十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方案中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部分,如:人员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落实等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4.方案论证和审批。骨干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区县主管部门牵头,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由区县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审批。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区县政府指定部门审批。

5.方案实施。在改制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九个环节,即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制定企业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招投标现场、产权(股权)变动协议、产权界定文书等应办理公证。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改制方案及决议、企业章程等可以办理公证。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文本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咨询论证或办理公证。

6.改制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办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

(二)进行经营方式改革的企业,由企业提出改革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约实施。

(三)进行内部改革的企业,由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自主开展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区县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区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明确与企业的资产关系,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五、理顺政企关系

(一)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宏观调控能力,努力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全部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要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其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运营。

(四)实行经营方式改革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企业进行契约化管理,即以契约方式明确和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经营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理顺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用国有净资产或现金支付。

(二)依法破产关闭的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市劳动局关于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安置费;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

(三)改制企业应当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不得降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经本人与原企业协商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定劳动合同,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不得有附加条件。

(五)有关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本意见没有规定的,应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理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可实行资产和社会事务分属管理,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的社会事务由区县政府实施服务、管理。

(二)区县政府要加大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力度,对改制后无上级主管的企业要主动协调解决一些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并创造条件同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相联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八、企业经营者的选聘

(一)凡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要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改制企业,经营者持股资格、持股比例由原国有资本出资人或董事会确认或调整。

(三)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经营者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选聘。

九、执行

(一)本意见执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的政策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时,服从国家政策和规定。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总工会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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