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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14号
  • 【发布日期】1997-02-04
  • 【生效日期】1997-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7〕14号1997年2月4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做好宗教工作。现结合我区宗教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建庙宇和乱塑露天佛像,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强调要禁止以发展文化、旅游为名兴建宣扬封建迷信的场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并作为今后五年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目前,我区一些地方的管理工作滞后,各地乱建庙宇、传播邪教,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建庙宇、乱塑露天佛(神)像,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分管领导带头抓,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协同行动。在具体工作中要明确凡属于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为主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对未经批准乱建的庙宇,要按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国宗发〔1994〕123号)分别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一)由非宗教组织如园林、旅游单位修建的寺庙,或者无偿移交当地佛教组织使用,纳入宗教事务管理范围,或者改为他用。
(二)由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庙宇,活动正常并符合开放条件的,可准予向宗教事务部门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加强管理;不能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应说服教育,加以劝阻,尽量改作他用,不能改的动员拆除。
(三)属反动会道门死灰复燃的或有明显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取缔。
对违反规定乱建的露天佛像,要按国务院宗教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国宗发〔1994〕116号)的规定处理,凡是在此文件下达之后修建的露天佛像一律拆除;在此文件下达之前建成的,原则上拆除,个别有旅游、文化价值的,报请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和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可予以保留。但不得进行开光、烧香、拜佛等宗教活动,不得设立功德箱、赞助箱等。

二、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
当前,西方某些敌对势力为实施对我和平演变的战略,以宗教为渠道,进行渗透活动。我区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成为境外宗教渗透的重点地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指出,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情况下,抵御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的图谋,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认真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应充分重视和警惕这种现象,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必须扩大宣传教育,增强反渗透意识和抵制能力。各级政府特别是宗教、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和会议、培训、政治学习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反渗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渗透反“西化”的意识。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组织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教育,使之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增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信念,增强识别正常宗教往来与披着宗教外衣搞渗透活动的能力。外经贸、文教、卫生、旅游部门以及有关涉外单位,在与境外宗教组织以及有宗教背景的机构进行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时,不得接受对方附带的任何宗教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办事。各部门在对外活动中,凡涉及宗教问题都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事后向宗教事务部门通报情况。非宗教组织接收境外宗教组织或有宗教背景的机构的捐赠,必须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批准。
(二)必须建立反渗透网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宗教事务部门要掌握好政策,管理好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对外接待制度。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不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提供的以渗透为目的的捐赠、援助和出访邀请。对境外宗教界提供的无条件纯属宗教习惯的大宗捐赠,也要按规定报批之后才能接受;钱物的使用还必须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宗教事务部门要十分慎重地审批、周密地处理宗教涉外事务。公安、安全部门要把主要精力用于掌握渗透情报、侦控渗透分子,依法制止和打击渗透活动。特别是要密切地注意和及时制止与境外宗教渗透势力有联系的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以及非法传道人员的活动。海关、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制止境外宗教渗透势力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入境,在我区传播和出版散发。作为文化交流的境外宗教宣传品,在入关时必须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审批。出版发行涉及宗教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事先要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意见。自治区教委在审批宗教出国留学人员时要严格把关,并要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同意。
(二)必须在认识上和工作中处理好宗教方面友好交往与反渗透的关系。境外宗教组织和人员大多数是友好的、善良的,与我们的交往是出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没有政治目的的,搞渗透的只是少数。我们既不能把境外宗教界表示善良宗教愿望的救灾、扶贫、助学等援助当作渗透看待,也不能把经我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接收的无条件捐赠修建的寺庙教堂视之为渗透据点。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有其特殊性,我们一定要严格区分正常宗教交往与渗透的界限,切忌把反渗透扩大化。

三、加强领导,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强调:“必须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克服在实际工作中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宗教工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把宗教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要熟悉宗教政策,经常听取宗教工作的汇报,并对重大宗教问题的处理给予指导。
各地要有稳定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宗教事务部门应经常举办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不要包揽教会内部的事务,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要明确职责,层层负责,是哪一级处理的宗教问题,就在哪一级解决,不要把矛盾上交。
要继续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继续帮助教会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多层次地培养爱国爱教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引导宗教爱国组织加强对活动场所的指导和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场所登记和年检工作。同时,推动教会内部的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文明的活动场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宗教特有的贡献。

四、集中力量,继续抓紧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
对落实宗教团体房产问题,国务院早有明文规定,但这项工作进行十几年了,一些地方的宗教团体房产的落实问题仍未解决。宗教团体房产的落实,关系到宗教领域的稳定。在当前信教群众增多,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渗透日趋加剧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尽快落实好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取信于民,满足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信仰需要,帮助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各地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一定从政治上着眼,以大局利益为重,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退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妥善解决宗教团体房产的遗留问题。
以上意见和建议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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