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府发〔1997〕50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为了把有限的扶贫资金管好、用好,根据中发〔1996〕1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扶贫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扶贫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支援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等。
二、扶贫资金的管理和安排,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权力、任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所有扶贫资金一律由各级政府掌握,责成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定方向、定重点、定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配套使用。
三、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应根据扶贫攻坚任务和扶贫攻坚计划,按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资金的投向、重点、原则和分配办法,会同同级财政、金融、计划、民宗等部门制定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报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四、各级财政、信贷等资金管理部门,要按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安排和分配,确保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扶贫资金的投入,要坚持围绕尽快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这个基本目标和首要任务,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贫困乡、贫困村为主战场,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在具体投向上,不同的扶贫资金又有所区别: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帮助贫困地区修建乡、村公路,建设基本农田和解决无房户住房、人畜饮水、地方病、扫除文盲、农民技术培训、科学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低产田土改造,修建小型微型水利,发展农村通讯、畜牧业、经济林,解决贫困户人畜饮水等问题;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效益好、能还贷、能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其中当年安排的扶贫贷款,70%以上要用于种养业(其中50%主要用于支持特困乡的贫困户发展支柱产业),30%以内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业,收回再贷的贴息贷款,用于种养业和加工业的可各占一半。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的资金,积极帮助和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六、对各类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级审批。
(一)各级应借鉴国际、国内实施扶贫项目的成功经验,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综合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开发,一批一批地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要求,建立好扶贫开发项目库,搞好项目管理。实施扶贫开发项目,要实行各类扶贫资金互相结合,配套使用。
(二)对申报实施的各个扶贫开发项目,都要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事先进行评估论证。其中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项目,由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和民宗局审查论证,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由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查论证,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使用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使用扶贫信贷资金的项目,由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金融部门组织审查论证,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对配套使用各类扶贫资金的项目,还要由扶贫开发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论证。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将需要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清单位及需要上报审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逐级统一分别上报给上级扶贫开发部门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
(三)审批扶贫开发项目,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非农产品项目和扶贫资金投资规模200万元及其以上的种养业项目,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扶贫资金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种养业项目,分别由“两市一地”扶贫开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扶贫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种养业扶贫开发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七、认真做好扶贫基金的收取工作。根据对“凡使用扶贫资金而不能直接覆盖千家万户的加工业项目和经济实体办的项目,应向区市县扶贫开发部门交纳扶贫基金”的规定,扶贫开发部门在审批这害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交纳扶贫基金的协议。交纳扶贫基金的标准按使用扶贫资金的5‰执行,其中10%至15%用作农业发展银行风险基金,其余的85%到90%纳入贫困县的扶贫基金管理。
八、强化对各类扶贫资金的监督审计和检查,确保将所有扶贫资金全部用到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头上。
(一)经批准实施的各类扶贫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事先与同级扶贫开发部门签订履行扶贫责任的协议书,然后再按管理权限持批准文件和扶贫责任协议书,到有关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扶贫资金。
(二)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年限,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分别会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审议后,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一般来讲,种养业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2至5年;加经业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3至5年。
(三)加强对扶贫专项贷款贴息贷款,对农户或贷款单位按规定的优惠利率收购。差额部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贴息。其中地方贴息部分由市财政补贴60%,市地、县财政补贴40%;“两市一地”和各贫困县组织的扶贫贷款,贴息办法自定,贴息资金自行解决;对不贴息的扶贫贷款,按国家规定的扶贫贷款利率执行。贴息的申报办法,由直接使用扶贫贷款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发放扶贫贷款的农业信贷部门按实际使用时间和应贴息额度出据证明,分别逐级经扶贫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再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后,下拨到使用贴息借款的单位或农户。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期5年,对提前收回的应继续按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实行再贷,以加快扶贫开发的力度。
(四)加强对各类扶贫资金的监督、审计和检查。使用扶贫资金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对扶贫开发项目的如期完成、质量、效益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提交项目决算和实施效果的报告,按属地和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呈送所在地与批准、指导该项目的扶贫开发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各级扶贫开发部门,一定要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把管好用好扶贫开发资金作为一件重要的大事来抓好,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把扶贫资金百分之百的用于扶贫,并产生最好的效果。财政、计划、金融、民宗等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扶贫开发项目的跟踪服务,严格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和扶贫开发项目的严格审计、检查,坚持每年审计、检查一次,并将审计、检查结果分别报送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绝不准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绝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对违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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