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的决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的决议
(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草案)》及其说明。会议认为,密切联系群众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制定常委会密切联系群众的几项制度,很有必要,对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切实转变作风,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予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这几项制度,并在实践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执行上述各项制度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帮助落实,增强实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
密切联系群众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质量。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总结以往的做法和经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在代表联系工作、群众信访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等方面应当坚持和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1.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制度。 每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从原选举单位确定若干名省人大代表,作为自己的联系对象,可以采取书信、电话、座谈、走访或者结合调研与视察工作、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与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向代表通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会议精神,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反映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代表反馈。
2.关于省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联系制度。 省人大代表要经常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汇报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省直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每年回原选举单位一至两次,开展代表“回家”活动。活动形式以“小型分散、个别走访”为主,可以三五个人自由组合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自定计划进行,还可以代表个人结合工作单独进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建立代表“回家”活动情况的通报制度,及时交流、总结这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3.关于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 常委会每次召开例会时,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议题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列席,并于会前将会议议程草案发给列席会议的代表。会议期间,列席的代表可以在分组审议时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会议结束前,常委会领导要安排时间与代表座谈,听取他们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关于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制度。 代表视察,要尊重代表的意愿,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视察可以采取就地与异地、集中与分散、专题与随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视察时,要轻车简从,深入群众,减轻基层负担,克服形式主义;听、看、问结合,了解真实情况。注意将视察同代表大会的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结合起来。视察结束后,代表尽可能自己动手撰写视察报告。
5.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制度。 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承办单位汇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一些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代表多次来信来访提出而又未解决问题的建议,由常委会领导按分工负责督办。
6.关于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制度。 坚持常委会领导接访群众制度,每月一次,每次安排一位常委会领导、部分专职委员和政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来信来访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常委会各委办室和信访部门要及时掌握和反馈办理情况;对其中一些重要的和疑难的问题,常委会领导要督促解决。健全与政府、两院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问题。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每年要听取一至两次信访情况的报告。
7.关于调查研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要围绕常委会工作和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努力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厅以上的领导干部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坚持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都要公之于众,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设立人大网站,征求公民的立法建议和对地方性法规及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围绕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职权等问题,开展人大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注意发挥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的作用,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