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4]118号
- 【发布日期】2004-06-21
- 【生效日期】2004-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五部委联合检查验 收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阶段性验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五部委联合检查验
收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阶段性验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6月2日至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五部委组成的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组听取了省政府的工作汇报,抽查了西宁市及湟中县、海东地区及互助县、海西州及格尔木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查看了有关档案资料,并实地察看了一些开发区。检查验收组认为,我省基本完成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基本达到了国家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阶段性的验收标准。对我省一年来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五部委检查验收组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搞好我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将下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平稳协调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遏止一些行业、地方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4]9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协作,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调整充实力量,做到整顿机构不撤、工作力度不减,按计划认真完成本地区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实现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调整优化开发区用地,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
根据国务院检查验收组的意见,对我省现有四个开发区用地规模、结构予以调整优化。一是将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由原28平方公里调整为15.55平方公里,核减12.45平方公里。目前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只建成3.17平方公里,有足够的发展空间。甘河工业区目前只建成4平方公里,将其用地规模由原来的规划面积14.38平方公里,调整为10平方公里,核减4.38平方公里。将上述两开发区调整出的指标用于扩大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由原定的4.4平方公里调整为12.79平方公里,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规划面积由原4.03平方公里调整为10.1平方公里。四个开发区总用地规模压缩2.37平方公里。二是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要抓紧论证,尽快起草规划用地调整报告,于近期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三是按照突出特色,优化结构、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严格供地政策,优化用地结构,增强开发区发展后劲,确保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三、启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步伐
西宁市要尽快启动《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修编要充分考虑西宁市今后的发展,用地结构、规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用地调整等因素。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的观念,切实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建设,做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修编工作。大通、湟源、湟中等县要于年底前率先完成这一工作。同时,要加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步伐,将规划内容落实到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除纯牧业乡、半农半牧乡暂缓编制外,其余乡镇规划的编制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
四、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切实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4]97号)的要求,集中半年左右时间继续深人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在此期间,省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受理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报件。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及相配套的拆迁安置,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应经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首先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然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具体确认办法程序按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发[2004]124号)执行。凡不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审批手续。
五、全面推进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程序,按照“提高认识,严肃纪律,规范程序,确保质量,加强监督”的总要求,确保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防止出现低价出让土地现象,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办法,杜绝随意降低、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对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杜绝以实物地租方式供地,违者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
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清缴力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保护耕地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州(地、市)不能履行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由省上统一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平衡。需省上进行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耕地开垦费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足额交纳耕地开垦费。各地特别是西宁市要加大清理欠缴土地出让金和应缴中央3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力度,制定清缴计划报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各地必须依法足额征收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减免。
七、全面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检查违法征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拖欠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问题。要加大清理力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积极探索留地安置、社保安置、人股安置等灵活多样的安置方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以土地使用权或征地补偿款作为人股或出资,参与有稳定收益的经营性项目,使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
八、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依法规范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禁止违法违规供地行为。要纠正以建设用地预报预批手续替代用地审批手续的做法,禁止越权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杜绝边报边用、违法占地和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人市等问题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级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检查和巡查,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九、加强制度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加强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要从队伍建设人手,加大干部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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