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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06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0-14
  • 【生效日期】1998-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二十三号)

《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14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振兴奖是市政府对依靠科学技术,振兴沈阳经济,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以及在这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授予的最高科技荣誉奖励。

第三条 科技振兴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10项(含个人)。

第四条 市科技振兴奖评审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承办科技振兴奖的申报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以科技支持经济发展为目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及个人,在上一个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报科技振兴奖。
(一)在科研开发、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通过应用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或个人;
(二)在科技经济对接活动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高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转给企业应用后,形成了一定生产规模,一个财政年度利税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企业自行开发或引进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形成产业化规模,一个财政年度利税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高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在全市推广,实施单位所形成的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利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一个财政年度利税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在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的农业、畜禽新品种及先进生产技术,其推广应用覆盖面达到70%以上,单项作物增产达10%以上,单项畜禽及产品增产达5%以上的项目;
(七)通过技术创新,使企业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一个财政年度利税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八)在国土资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与治理、环境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社会发展事业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在某一学科领域中有重大突破,成绩卓著,为我市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为国家和我市争得荣誉,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

第六条 科技振兴奖采取逐级推荐评选的方法。由市科委对上报奖项进行调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初审。初审后的项目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由市长签发。

第七条 科技振兴奖的申报
(一)市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驻沈中央、省属单位及外埠驻沈单位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三)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人、外籍人员由当地区、县(市)政府初审推荐。
(四)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科技振兴奖,不得重复申报。
每年三月末前,将申报科技振兴奖的有关材料(包括申报书、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证明)一式二十份报市科委。

第八条 对获奖项目实现利税总额在500-8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实现利税总额在800-1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实现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项目完成者。项目主要完成者(指前三名)所获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70%。
对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5-10万元。

第九条 对科技振兴奖的获奖项目及其完成项目的人员(限7人以内)和获奖个人,分别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向全市公告。
科技振兴奖奖金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条 对荣获科技振兴奖的外籍人员授予沈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科技振兴奖所需奖金及其他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实际需要核拨。

第十二条 对获得市科技振兴奖的项目和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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