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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委发[2001]1号
  • 【发布日期】2001-02-05
  • 【生效日期】2001-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2001〕1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实现全省跨世纪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战略抉择。全面实施我省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战略,既是贯彻中央决策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省实施“十五”计划,实现新一轮创业目标的必然选择。
面对我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客观上要求我省必须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实现山海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竞争力。
我省到2010年,基本建成海峡西岸繁荣带,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部分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求沿海地区加快发展,而且迫切要求山区加快发展步伐。近年来的实施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的措施有力的推动了山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目前山区与沿海经济发展仍存在较大差距。进一步推进山海协作,加快山区发展步伐,缩小山海发展差距,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小康建设水平,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
我省沿海和山区在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开放程度、市场开拓等方面存在许多互补性。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有利于沿海和内地山区按照生产力合理布局的要求,从各自的地理区位、资源优势、交通条件及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出发,确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分工协作格局,也有利于冲破旧体制的束缚,克服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弊端,发展大生产、促进大流通,使山区和沿海各种生产要素顺畅流动,不断调整优化山海经济结构,拓展山海经济发展空间。
当前,我省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不仅具有很好的基础,而且也面临着很好的时机。改革开放20年来,我省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有能力加大对山区的扶持力度;省委六届九次全会作出加快山区发展战略决策后,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宣传发动,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措施,深入开展挂钩帮扶和经贸协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创造了很好的环境,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我省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提供了新的机遇,省委琅岐会议也对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坚持讲政治讲大局,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抓住当前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的有利时机,增强历史责任感,把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和具体计划,切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调整、优化山区经济结构
加快山区结构调整步伐,努力改造传统产业,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着力培育、扶持、壮大优势产业,提高山区企业的竞争能力。省级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投向适当倾斜扶持山区项目,在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政策上按财政部规定办理,适当向山区倾斜,帮助山区落后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加强基础产业开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山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鼓励外商、民营等多种所有制主体以多种形式在山区投资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按规定给予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制定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的政策办法,培育矿业权市场。“十五”期间,省里每年继续安排山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专项用于山区矿产资源勘查。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省级各项涉农资金要重点扶持农业结构调整并向山区倾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安排省财政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山区农业产业化建设。中央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山区倾斜,支持山区发展有区域优势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高、效益好、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产品、绿色食品等主导产品。
加快山区工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加大工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搞好山区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山区有资源优势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产品的各类企业,对发展前景好的山区农、林副产品加工企业和乡镇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安排专项技改资金支持山区老工业基地、传统产业的改造,促进山区优势产业的发展。加快山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山区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山区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投资建设各具特色的商品市场。认真制定5个省级边界经济贸易开发试验区的方案,统筹使用原定300万元的边贸市场贷款贴息资金,支持试验区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山区旅游业,对山区旅游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形成一些特色线路和名牌旅游产品。优先上报国家申请安排国债资金,支持山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将山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区外道路建设,列入省交通发展计划。省财政安排的山区重点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增加到500万元。鼓励沿海地区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在国家政策允许下,参与山区旅游业开发。鼓励中外合资开发山区的旅游资源。

三、切实加快山区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安排山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高山区基础设施项目在全省项目规划中的比重。加大对山区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投资力度。省级前期工作经费优先对符合条件的山区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山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全省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优先申请中央补助及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优先推荐使用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策优惠贷款及国内政策性信贷资金。省统筹的各类专项资金如客货运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重点支持山区高速公路和水利建设。
公路建设要以高速公路、省级干线公路网和国防入闽通道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山区交通运输能力。对于连接山区与沿海和周边地区的通道以及列入省级公路网规划的公路建设优先支持,对于跨地区的重要经济交通干线,要在全省规划中统筹考虑。对山区的铁路、高速公路和交通战备公路建设,按权限减免耕地占用税,其他税费也按权限给予适当减免。实施公路收费经营权有偿转让,积极争取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筹集山区公路建设资金。加强山区农村公路网建设,做好农村路网规划,依据规划,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等级,省级在安排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解决山区行政村通公路问题,省里每公里补助2.5万元,以省交通厅为主解决。
加强山区电信建设。加大未通电话乡村电信投入,力争3年内实现全部行政村通电话。每新开通一个行政村电话,按架设光缆的给予30万元、其它方式给予10万元的补贴,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计委、信息产业厅及各通信运营公司等部门,具体研究资金筹措办法,统筹安排解决。加快山区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尽快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努力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在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的基础上,着重解决一批人口集中的自然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
加快山区城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领导,统筹协调,以区域中心城市、县级小城市、大城关、中心镇的集聚发展为重点,实行点轴发展的城镇化模式。积极争取条件较好的山区中心镇列入国家计委实施的示范试点项目。“十五”期间,山区四市各分两批,每批各筛选一个重点中心镇作为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用于规划编制及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山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省水利设施补助资金予以倾斜。加大对山区的扶贫力度,中央各类扶贫资金和省各类扶贫资金当年投入山区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改善山区生态环境
加大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力度,实施生物多样性工程、江河流域生态林工程。采取“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所需种苗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大力扶持改善生态环境的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省里安排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山区自然保护区(小区、点)、森林公园、生态性国有林场和江河流域生态林的保护和建设;增加安排竹业开发资金,加强沿江沿溪竹业防护林建设。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山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工程、林业工业工程、竹业和名特优经济林工程以及森林旅游和花卉工程等四大工程。加快荒山荒坡治理,按照谁种树、谁管理、谁受益原则,实行责权利挂钩,鼓励农民多植树,扩大植被面积。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森林管护事业费,严格林地征占用管理,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组织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耕地开发专用资金向山区倾斜。同时,要保证山区重点建设用地,按批准的规划审批城镇发展用地,促进山区项目合理布局和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加大山区环境污染的防治力度。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全省基础设施布局的山区城建环保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十五”重点项目初步计划,优先安排咨询、评估,优先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优先申请国家安排的补助资金或转贷资金。对山区优先安排省级预算内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用于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扶持山区重点、大中型企业的环保项目。加大对山区环保投入,严禁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上马,继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其中大部分用于山区水流域的治理。加快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山区重点水土流失区治理,从山区征收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全额返还山区,专款专用,用于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山区与国际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优先安排利用国外资金、机制和技术,促进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五、扩大山区对外开放
进一步加大山区对外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向山区投资。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在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省赋予沿海地区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鼓励山区通过多种方式引进外资,除合资、合作、独资外,还可采取国有企业产权或经营权转让、证券融资、投资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外资利用途径。
对外商在山区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但出让价格在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内按低限确定;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兴办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权。

六、进一步加大对山区财政、金融政策的扶持力度
加大对山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财政困难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山区倾斜,包括对老、少、边、穷地区的项目补助,对山区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补助,对治理和改善山区生态环境的专项补助,以及扶持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贷款贴息等。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省财政集中的山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山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山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山区能源、原材料等大型骨干项目的建设,争取更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安排在有条件的山区项目。
在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上,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对山区县市实行优惠政策。对下放的省级财政周转金债权,由市县自行组织清收,回收的财政周转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对山区实行信贷倾斜。鼓励各级商业银行发挥整体优势,从资金和规模上加大对山区的信贷支持,尤其要加大对国家规划内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符合贷款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山区的信贷项目和额度。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扩大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山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加强各商业银行在开发山区中的合作,重点搞好银团贷款和联合贷款。欢迎和支持境外资本、中长期信贷银行参与山区开发和建设。到山区投资的沿海企业可将在沿海银行机构的贷款按申请用途用于山区项目建设,企业与银行之间可依法办理异地资产抵押贷款。积极探索成立“贷款担保公司”,帮助解决贷款难问题。

七、扶持山区科技、教育发展
认真贯彻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加大对山区的科技投入力度。省科技三项经费和省直各部门的科技经费要向山区倾斜,优先支持山海协作的科技项目和山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山区科技成果推广力度,重点扶持山区重点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大山区农科教结合力度,“十五”期间,省里继续安排农科教结合专项经费,重点扶持山区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大力扶持山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扶持山区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
加大对山区教育的扶持力度。“十五”期间,省级教育事业费安排对下专项补助经费不低于60%安排到山区。鼓励山区根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发展民办教育,积极进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方面的体制改革;设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由财政划拨一块、地方自筹一块,用于山区中小学教育发展,以及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在校期间学习费用补助;开展“对口扶贫支教工程”和“民族乡教育结对子工程”,支持山区中小学;在沿海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学校,对口支援山区农村中小学。大力发展山区职业教育,扶持办好3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省级职业教育培训资金向山区倾斜。大力加强山区农民技术员培训。“十五”期间,省里继续安排农民技术人员培训经费,重点用于山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八、加强山区干部人才的培养与交流
根据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山海协作的要求,制定山海协作人才交流、培养规划。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省直单位、沿海地区与山区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鼓励沿海和省直单位的党政领导、青年干部和技术人才到山区工作,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采取应聘、承包、顾问等形式,吸引沿海地区科技教育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山区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才到山区兼职,以技术入股的形式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科技开发。立足于山区实际,有计划地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中初级人才和有学术、技术优势的高层次人才;开发乡土人才,以“送出去”、“请进来”和联合办学等形式加强技术人才的学习培训。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鼓励沿海地区人口向山区流动。对到山区投资开发的外地居民,可以保留其原籍户口,并享有合法权益。对沿海地区科技人才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山区开发的,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的政策。

九、加强山海经贸交流与协作
引导沿海企业到山区投资兴办内联企业,大力推进山海企业间的交流与协作。鼓励沿海地区内贸企业到山区发展经营网点,大力发展联营、兼并、特许经营、托管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向山区输出优势商品和先进管理技术。鼓励沿海优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通过跨地区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等形式,与山区企业组成企业联合体,实现跨地区资产重组和优势企业扩张。外省到我省山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享受省内山海协作有关政策。
加大对山海协作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省里原定对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延长到2005年,并从2001年起,贴息贷款规模限度增加至6亿元。加快山海协作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十五”期间,每年从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中切出一块,用于山区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辐射范围广、能对当地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山海协作示范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继续加强山海劳务合作,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山区劳动力到沿海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就业,引导沿海与山区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组织好山区市与沿海市县劳动部门结对子活动,搞好对口县市劳务输出。加快山区劳动力市场建设。省级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向山区倾斜,尽快建立全省性劳动力市场网络。加强山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在2002年底前基本实现县(市、区)与市,市与省级劳动力市场的联网,实行规范化运作。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山区发展和山海协作工作摆上重要的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并明确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建立健全对口协作区行政首长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督促和落实山海协作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山区发展。同时各部门要积极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决策精神,制定出本部门扶持山区发展的得力措施。
建立健全各有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抓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的工作责任制,把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工作成效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政和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强化和落实挂钩扶持和对口帮扶制度。省直有关部门、沿海市县与山区市县之间的挂钩帮扶、对口协作,要制定目标、任务和措施,每年年初由挂钩帮扶对口协作双方商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年终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表彰或通报批评。
加强对支持山区发展和山海协作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对各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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