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 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集中收缴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
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集中收缴管理的通告
(1997年5月20日)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资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收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一律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市收费管理局收款(简称“多家开票、集中收款”)的办法。执收单位不得再直接办理收费业务。
二、各种收费的缴款程序为:
(一)执收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收费的性质、标准和金额,填发五联式《预算外资金缴款书》。
(二)缴款义务人持《预算资金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将收费资金直接缴入市收费管理局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帐户。
(三)缴款义务人持《预算外资金缴款书》 回执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以《预算外资金缴款书》收据联作正式收据。
(四)对零星、分散、不便于集中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收费管理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委托执收单位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委托代收代缴的单位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收缴的收费资金每周及时全额解缴到市收费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三、收费资金实行“多家开票,集中收款”办法后,原执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入过渡帐户一律取消。继续保留收入帐户或另立帐户收费的,以私设“小金库”论处。
四、《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和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专项收费,各执收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收。严禁乱收费,严禁擅自减免和坐支、私分、截留、挪用、转移收费收入。
六、对执行本通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财政、监察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收单位违反本通告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并据实举报(举报电话为2258055、2258054),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违背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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