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的通告
广州市关于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的通告
(穗府(1997)96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整治市区机动车噪声污染,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噪声,仅指机动车喇叭、排气管消声器、警报器、扬声器所产生的噪声。
二、在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芳村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一律禁鸣喇叭。
三、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禁止无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五、禁止客运车辆使用车厢外扬声器招揽乘客。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
(一)在禁鸣区域鸣喇叭、非执行紧急公务警报器、使用车厢外扬声器招揽乘客的,处以200元罚款,可并处以吊扣15日驾驶证。
(二)机动车无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排气管消声器失效仍上路行驶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处以吊扣30日驾驶证。
七、本通告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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