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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关于研究灾区卫生防疫问题 会议纪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字[1994]140号
  • 【发布日期】1994-08-17
  • 【生效日期】1994-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关于研究灾区卫生防疫问题 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关于研究灾区卫生防疫问题
会议纪要的通知

(赣府厅字〔1994〕140号
1994年8月17日)

国务院《关于研究灾区卫生防疫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39号)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疫区群众的关怀,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对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持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预防为主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灾区卫生防疫是减少灾后疾病、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生产自救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保健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把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列为抗洪救灾、生产自救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研究部署,一并组织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灾区卫生防疫是灾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地完成好灾区卫生防疫的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分析、预测以及救灾防疫方案的拟订和实施,积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组织医疗队、防疫队,深入灾区为灾民防病治病,并指导群众灾期生活卫生及灾后防疫灭病活动;广播影视部门要做好卫生防病知识宣教工作,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建设和环保部门要做好灾区粪便、垃圾及人畜尸体清理工作,并修复环境卫生设施,管护饮用水源;民政和公安部门要做好灾民及流动人口安置及食宿保障工作;医药及化工部门要做好救灾防疫和医疗药械的供应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做好医疗、防疫人员和药械的运送工作;爱卫会要适时组织群众开展以清洁环境、消毒、杀虫、灭鼠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国内外援助,并及时分发灾区,支持救灾防病工作。

三、灾区防疫工作必须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传染病和重点环节。重点地区范围:重灾区、历年疫病高发区、人口频繁流动区。重点人群包括:儿童、妇女以及当地主要疫病的高危人群。重点传染病指的是:发病率高、危害严重的疾病。重点环节:一是及时监测、发现疫情;二是采取针对性措施切断传播途径;三是妥善保护易感人群。

四、要为灾区的防病治病工作提供经费、物资保障。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筹集资金、物资,保证灾区卫生防疫必需经费、物资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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