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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6号
  • 【发布日期】1998-02-10
  • 【生效日期】1998-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2月10日陕政发〔199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我省农药使用量迅速增加。近年来,每年使用量达1.2-1.5万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质量合格率低,据有关部门了解,全省农药质量合格率不足70%,局部地区仅达50%。二是对部分农药使用失当,导致药害时有发生。据1996年统计,全省共发生药害50多起,发生面积20多万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间接损失1亿多元。三是农产品农药残留量增加,人畜中毒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刻不容缓。各地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农药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和人畜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宣传贯彻《 农药管理条例》,提高全民农药管理法制意识
国务院1997年5月8日颁布的《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确保人畜安全和促进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既要大力宣传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要通过分析目前农药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还要宣传《条例》的详细内容和具体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农药管理法制意识,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药登记、生产管理工作
(一)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队伍建设。省农业厅要负责全省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并由其所属的农药管理检定所办理具体的实施工作。各地(市)、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药检、植保机构具体实施。省石油化学工业局要负责抓好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抓好执法人员培训,保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农药产品登记初审工作。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要具体负责,严格把关。对已经登记的农药产品,要逐项进行年度审查,综合评估产品质量、产品标签等项目,作为农药登记证续展和换发的依据。各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农药产品标签规范,对市场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纠正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的现象,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的违法行为。
(三)实行农药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对农药产品宣传的管理。省农业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和《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做好农药广告的审查监督工作。承接农药广告业务的单位要严格进行农药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不得做虚假的农药广告宣传。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举办产品订货会、现场推广会及开展宣传、推销活动,其宣传材料必须事前报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四)严格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农药生产项目建设和从事农药生产。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完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实行经营资格认可制度,强化市场监督
(一)加强农药经营资格审查。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经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进行经营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到省农资办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凭证上岗。
(二)建立农药质量抽查检验制度。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类农药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配合农药执法人员,主动接受检查,免费提供农药样品。
(三)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是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严禁收购、销售无上述证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假冒伪劣农药。已经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经营单位要主动向省农药管理检定所报检,经检验合格者,标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重新确定使用方法和用量后,方可销售。
(四)各级农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坚决取缔制售假劣农药窝点。对假劣农药案件要及时曝光,对生产、经营者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条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做好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科学性
(一)各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药知识水平;积极推广安全、高效、低残留农药;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要开展重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对病虫草鼠产生高抗性的一些农药产品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及时进行公布,限定使用范围。
(二)各级植保部门要大力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鼓励有关技术单位及农村科技示范户开展以统防统治为主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有偿服务。这些单位和农户开展服务前,必须通过技术培训,达到合格,并要有省植保站统一核发的统防统治服务证。
(三)各地对发生的药害和人畜中毒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由农药管理机构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分清事故责任,按《条例》规定处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把农药管理工作当做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主管领导同志要精心部署安排,帮助解决组建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等实际问题。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搞好农药管理工作。农业行政部门要全面做好农药登记、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化部门要认真做好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农药产品标准的审定与质量监督;农资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抓好农药经营单位的证照管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执法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密切协作,加大农药打假力度,确保农业生产和人畜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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