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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5-30
  • 【生效日期】1997-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7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猪肉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管理,让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肉”,现对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猪肉市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青岛市内交易的猪肉,必须一猪一证。货源来自本市的,必须具有定点屠宰场(点)畜禽检疫机构出具的青岛市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来自本市境外的,必须具备动物产品运输检疫证、运输工具消毒证、非五号病疫区证。

二、凡在本市境外入市交易的猪肉,必须到指定的市场--青岛市肉类批发市场、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青岛市市南区四方路集贸市场办理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复验手续,凭驻场兽医卫生监督站出具的复验证明方可入市交易。办理复验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对复验发现的无合法检疫检验证明的猪肉,应当按规定进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货主应当按规定缴纳检疫检验费用。未经复验即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畜牧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市内各肉制品加工单位、宾馆、饭店及集体伙食单位,从本市境外购进猪肉的,应当要货源抵达本市后24小时内,到前条指定的猪肉批发市场的兽医卫生监督站办理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复验手续,经复验合格后方准加工售用。前述单位不得采购无合法检疫检验证明的猪肉。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从事猪肉零售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实行挂牌经营。标志牌应当标明经营者名称、所销售猪肉的定点屠宰场的名称。标志牌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畜牧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无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五、禁止经营下列猪肉产品:
(一)封锁疫区的;
(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三)病害肉、劣质肉、注水肉;
(四)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对经销病害肉、劣质肉的单位和个体业户,由工商行政管理或畜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查出的病害肉、劣质肉由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对经销注水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货值的一倍以下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各指定的猪肉交易市场,应当强化服务,加强规范化管理,为交易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提供运输、加工、冷藏和信息等服务。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体业户,要自觉服从市场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八、工商行政、畜牧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相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人以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 监督举报电话


市畜牧局:2885284 市工商局:5823264
市南区工商分局:5817669 市北区工商分局:3826841
四方区工商分局:5627491 李沧区工商分局:484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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