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郊、县财政收入超收分成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郊、县财政收入超收分成比例的通知
(1984年7月31日津政发〔1984〕139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审计局:
为促进我市郊县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四郊、五县适当增加机动财力,提高超增长的分成比例,具体办法如下:
各郊、县以一九八三年财政收入为基数,一九八四年的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内的,仍按3%提取留成;超过5%的部份,实行四六分成,即郊、县留40%,上交市60%。
对因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税制和税率变化等原因而影响的财政收入,可相应调整财政收入基数。
各郊、县一九八四年的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低于5%的,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留成。
财政支出按支出指标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上述办法于一九八四年实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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