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搞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搞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决定
(2001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刘海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省前一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存在的问题仍很严重,整治工作还相当艰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趁秩序的决定》,为深入搞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要提高对搞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搞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弘扬和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先进文化,保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措施。也是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顺利完成我省“十五”计划纲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省委确定的“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统一,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治本,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持久地抓下去。
二、从事生产、销售、中介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制、信用规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生产、经营、中介和服务活动;自觉接受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约束和调节;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同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作斗争。禁止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危害工农业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活动进入市场;禁止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禁止在各类市场合同交易中,暗箱操作,坑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禁止欺行霸市,操纵市场,行业垄断;禁止各种非法传销活动;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转变作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趁秩序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行综合治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培育和发展合格的市场主体,把重点打击和经常检查结合起来。对大案、要案一查到底,依法严惩。严禁以罚代管。认真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依法行政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克服部门利益,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作为转变作风、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标志。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纳入日程,逐渐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人民政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实行省、市、县(区)长负责制;规范好政府行为,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重复和漏洞;层层建立严管严查制度,常抓不懈;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办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方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必须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整顿建筑市场、文化市场秩序和食品、医药等专项整治联合行动。分析研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改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强化整顿力度。健全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障执法部门必要的经费。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人大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地方立法规范的,及时按法定程序提报立法机关。
各级司法机关对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的生产、销售、中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保护,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纳入监督工作的重点,强化监督力度。定期听取各级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报告。对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要及时做出并监督落实。对公民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必要时,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力的政府部门,要依法询问、质询,追究执法不力的责任;对严重渎职的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罢免,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实际需要,要积极做好有关法律的修订和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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