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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宜良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5]44号
  • 【发布日期】1995-09-18
  • 【生效日期】1995-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宜良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宜良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9月18日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44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引进人才、吸引资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根据《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蓝印户口主要是指常住户口关系不是我县范围以内的或是常住户口关系是我县“农业户口”但符合本规定有关条件,申办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印户口”印章,区别于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我县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指标控制”的原则。凡经批准持蓝印户口的人员,实行办事处、居委会具体负责,派出所纳入统一管理。蓝印户口的指标,由县政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下达年度控制指标。

第四条 在我县范围以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一)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投资额在6-8万美元以上,资金到位,产品对路,可以为在我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国内亲属和国内管理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二)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其投资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到位,可以在我县为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三)凡在我县购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社会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可以申办1个蓝印户口;面积每超过一倍的,可以再申办1个蓝印户口。
(四)被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骨干、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及其直系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五)与非农业人口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农业人口配偶及其所生子女。
(六)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落蓝印户口的。

第五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须出具申办人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在宜良固定合法住所房产凭证以及有关需要出示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应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后,申办人凭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领取蓝印户口册。

第七条 经批准持有蓝印户口的人员,参照我县常住人口纳入管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县内移动。

第八条 经批准持有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注销户口手续。申领、补办、换发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婴儿落户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九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本县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就业、申办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取得蓝印户口五年以上人员,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县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未满五年,抽回全部或大部份投资或转让产权的;
(二)购买社会商品房住宅未满五年,转让或出租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处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五)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良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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