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建筑业加强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建筑业加强管理的通告
(1997年6月27日武政〔1997〕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的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报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同管理规定。
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遵守《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坚持文明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美观。
三、在本市城区生产、销售、使用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规定,提高工程质量,不得污染环境。
四、勘察、设计、施工及建筑构配件产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生产的有关规程及技术标准,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设施,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落实安全措施。
六、建设工程造价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护投资、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合法经济利益。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罚,也可委托工程招标、建筑市场、商品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城建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造价等管理机构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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