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3月19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房屋居住权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并考虑居住的实际需要和住房的来源等情况。”
二、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由夫妻实际居住五年以上的房屋。”
第四项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前承租,由夫妻实际居住五年以上的房屋。”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子女承租由父母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房屋。”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婚前一方承租,或者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分配取得承租权的房屋。”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原有常住户口,按政策或者法律规定应享有居住权的其他人员不实际居住的房屋。”
三、第十条修改为:“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由夫妻实际居住不满五年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由父母承租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居住;另一方当事人迁居确有困难,又具有分隔条件的,也可以分隔居住,但有迁居条件时,应当迁居。”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由夫妻实际居住不满五年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由承租人居住;另一方当事人迁居确有困难,又具有分隔条件的,也可以分隔居住,但有迁居条件时,应当迁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