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发[2001]8号
  • 【发布日期】2001-02-09
  • 【生效日期】2001-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晋发〔2001〕8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再度膨胀,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就我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全省各级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县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工作。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等。
(五)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统一承办的制度。各级、各部门凡涉及党政群机关、议事协调或非常设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写出专题请示,按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或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
(六)各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由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党委、政府(行署)审批;各级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工青妇、社会团体的机构改革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七)市(地)属县(处)级党政群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机构的增设,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市(地)属县(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县(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八)县(市、区)属科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的增设,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县(市、区)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市、区)属科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九)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调整方案,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全省政法专项编制和基层人员编制的分配、调整方案,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十)全省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下同)实行总量控制、下管一级。市(地)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市、区)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一)市(地)凡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同级党委、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区)凡报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同级党委、政府审议后,报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
(十二)结合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和撤并乡镇等工作,对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编制重新核定,并按照新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严格控制。要进一步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严格控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认真清理整顿,积极清退超编人员。
(十三)建立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管理工作,统一印制《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一发放工资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的内容发生变更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十四)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后,各级财政、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标准、工资总额核发工资。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包括统配、录用、调入、招工等人员)和在职人员身份、职务发生变化时,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按组织、人事等管理规定办理人员增减及审批等有关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人事、财政部门凭备案后的《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工资套改、统一发放工资手续。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制定增人计划和增加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实有人数进行。
(十六)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时,个人工资性支出及公用经费按《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证》提供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超编人员不核拨任何经费。
(十七)党政群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借调或其他名义变相扩大编制,不得从下属单位和其他部门借调人员到机关从事日常工作。已经借调的,要全部清退。
(十八)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市(地)机构编制部门每年第三季度要对所辖单位(含所辖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市(地)、县(市、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省委和省政府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四、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离任时要对其任期内审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严重问题,不得异地任职和提拔任用,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凡利用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行政权利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宜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一经发现,对各级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检查;对情节严重的,在责令其纠正的同时,机构编制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一)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机构升格、改变名称、增挂牌子、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超配人员和领导干部的,一经发现,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