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 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
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1984)97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办理。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外经贸委反映。
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充分发挥广大对外经贸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我市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订立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引进项目的责任小组,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对完成任务好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完成任务不好的人员给予适当处理。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外资独资项目和补偿贸易、租赁贸易项目以及利用各类贷款的引进项目。
第四条 奖励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大小,分为市级和县、区、局(总公司)级。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奖励:
(一)引进适用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生产技术和设备、新工艺、新设计和新的经营管理方法及经验等)。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属于现代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内首创的或本行业先进的项目。
(二)对我市老企业技术改造,采用引进的新技术、设备,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符合我市引进的重点,办事效率高,节省投资,能在较短期间内办妥由洽谈至合同的批准手续,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项目。
第六条 市级奖励分为三等:一等发奖状和奖金四千至五千元;二等发奖状和奖金三千至四千元:三等发奖状和奖金一千至三千元。
第七条 市级奖金来源原则上由承办单位或投资项目内解决。在分配奖金时,不搞平均主义,有重大贡献者可授重奖。
第八条 在引进工作中,凡由于违反政策规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或其他主观因素,致使项目进展迟缓,误时失事的中方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并酌情处理:(一)撤换有关人员;(二)追究经济责任。
第九条 建立广州引进项目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市级奖励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引进项目奖励的审批程序可由工厂、企业逐级上报,经归口的县、区、局(总公司)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市评审小组审查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和人员,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县、区、局(总公司)级引进项目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资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局(总公司)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由县、区、局(总公司)经费或留用利润中支付。
第十二条 引进项目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引进外资加速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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