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二、第十章附则新增第五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原文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顺序调整为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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