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39号
- 【发布日期】2004-07-17
- 【生效日期】2004-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龙岩市7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龙岩市7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4]239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我市辖区内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龙政综[2004]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新罗区万安镇与白沙镇、万安镇与江山乡、万安镇与雁石镇、白沙镇与雁石镇、白沙镇与苏坂乡、雁石镇与江山乡、雁石镇与苏坂乡、小池镇与江山乡、江山乡与龙门镇、江山乡与西陂镇、江山乡与铁山镇、雁石镇与铁山镇、雁石镇与岩山乡、大池镇与小池镇、小池镇与龙门镇、红坊镇与龙门镇、红坊镇与西陂镇、红坊镇与曹溪镇、红坊镇与东肖镇、适中镇与东肖镇、适中镇与曹溪镇、岩山乡与曹溪镇、岩山乡与铁山镇、西陂镇与龙门镇、西陂镇与铁山镇、曹溪镇与铁山镇、曹溪镇与东肖镇、西陂镇与曹溪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二、同意长汀县大同镇与古城镇、大同镇与汀州镇、大同镇与新桥镇、大同镇与庵杰乡、大同镇与策武乡、大同镇与铁长乡、古城镇与四都镇、古城镇与策武乡、馆前镇与童坊镇、馆前镇与新桥镇、馆前镇与庵杰乡、河田镇与南山镇、河田镇与童坊镇、河田镇与涂坊填、河田镇与新桥镇、河田镇与濯田镇、河田镇与策武乡、河田镇与三洲乡、南山镇与童坊镇、南山镇与涂坊镇、四都镇与濯田镇、四都镇与策武乡、四都镇与红山乡、童坊镇与新桥镇、涂坊镇与濯田镇、涂坊镇与三洲乡、涂坊镇与宣成乡、新桥镇与庵杰乡、新桥镇与策武乡、濯田镇与策武乡、濯田镇与红山乡、濯田镇与三洲乡、濯田镇与宣成乡、濯田镇与羊牯乡、庵杰乡与铁长乡、宣成乡与羊牯乡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三、同意永定县虎岗乡与高陂镇、虎岗乡与堂堡乡、高陂镇与培丰镇、高陂镇与坎市镇、高陂镇与堂保乡、堂堡乡与坎市镇、堂堡乡与湖雷镇、堂堡乡与合溪乡、坎市镇与培丰镇、坎市镇与抚市镇、坎市镇与湖雷镇、培丰镇与龙潭镇、培丰镇与抚市镇、合溪乡与湖雷镇、合溪乡与西溪乡、合溪乡与金砂乡、湖雷镇与抚市镇、湖雷镇与陈东乡、湖雷镇与岐岭乡、湖雷镇与城郊乡、湖雷镇与西溪乡、抚市镇与陈东乡、抚市镇与古竹乡、龙潭镇与古竹乡、龙潭镇与抚市镇、洪山乡与峰市镇、仙师乡与洪山乡、仙师乡与峰市镇、仙师乡与城郊乡、仙师乡与金砂乡、金砂乡与西溪乡、金砂乡与风城镇、金砂乡与城郊乡、西溪乡与城郊乡、西溪乡与凤城镇、凤城镇与城郊乡、城郊乡与岐岭乡、岐岭乡与陈东乡、岐岭乡与湖坑镇、岐岭乡与大溪乡、岐岭乡与下洋镇、陈东乡与古竹乡、陈东乡与湖坑镇、古竹乡与高头乡、古竹乡与湖坑镇、下洋镇与湖山乡、下洋镇与大溪乡、大溪乡与湖坑镇、湖坑镇与高头乡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四、同意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与通贤乡、通贤乡与南阳镇、官庄畲族乡与珊瑚乡、官庄畲族乡与才溪镇、通贤乡与才溪镇、才溪镇与珊瑚乡、才溪镇与旧县乡、南阳镇与才溪镇、旧县乡与南阳镇、南阳镇与蛟洋乡、湖洋乡与旧县乡、旧县乡与临城镇、旧县乡与白砂镇、蛟洋乡与旧县乡、白砂镇与蛟洋乡、古田镇与蛟洋乡、步云乡与古田镇、湖洋乡与临城镇、临城镇与白砂镇、临城镇与泮境乡、白砂镇与泮境乡、中都镇与临城镇、临城镇与庐丰畲族乡、泮境乡与庐丰畲族乡、茶地乡与泮境乡、白砂镇与茶地乡、溪口乡与白砂镇、中都镇与庐丰畲族乡、庐丰畲族乡与茶地乡、蓝溪镇与庐丰畲族乡、茶地乡与蓝溪镇、茶地乡与太拔乡、溪口乡与茶地乡、溪口乡与太拔乡、中都镇与下都乡、下都乡与庐丰畲族乡、下都乡与稔田镇、庐丰畲族乡与稔田镇、稔田镇与蓝溪镇、太拔乡与蓝溪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五、同意武平县平川镇与城厢乡、平川镇与万安乡、平川镇与东留乡、城厢乡与万安乡、城厢乡与东留乡、城厢乡与中山镇、城厢乡与中赤乡、城厢乡与十方镇、城厢乡与武东乡、城厢乡与永平乡、万安乡与东留乡、万安乡与永平乡、东留乡与中山镇、东留乡与民主乡、东留乡与永平乡、中山镇与民主乡、中山镇与下坝乡、中山镇与中赤乡、民主乡与下坝乡、下坝乡与中赤乡、中赤乡与岩前镇、中赤乡与十方镇、岩前镇与象洞乡、岩前镇与十方镇、十方镇与武东乡、武东乡与中堡镇、武东乡与永平乡、中堡镇与永平乡、中堡镇与桃溪镇、永平乡与桃溪镇、永平乡与大禾乡、桃溪镇与湘店乡、桃溪镇与大禾乡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六、同意连城县四堡乡与北团镇、北团镇与罗坊乡、北团镇与隔川乡、北团镇与揭乐乡、揭乐乡与塘前乡、塘前乡与姑田镇、罗坊乡与隔川乡、罗坊乡与林坊乡、隔川乡与林坊乡、隔川乡与莲峰镇、隔川乡与揭乐乡、林坊乡与莲峰镇、莲峰镇与文亨乡、莲峰镇与揭乐乡、揭乐乡与文亨乡、揭乐乡与李屋乡、揭乐乡与曲溪乡、揭乐乡与姑田镇、姑田镇与曲溪乡、姑田镇与赖源乡、罗坊乡与宣和乡、宣和乡与林坊乡、宣和乡与文亨乡、林坊乡与文亨乡、宣和乡与朋口镇、朋口镇与文亨乡、朋口镇与莒溪镇、文亨乡与莒溪镇、文亨乡与李屋乡、文亨乡与曲溪乡、曲溪乡与李屋乡、莒溪镇与曲溪乡、曲溪乡与赖源乡、莒溪镇与赖源乡、朋口镇与新泉镇、新泉镇与莒溪镇、新泉镇与庙前镇、庙前镇与莒溪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七、同意漳平市赤水镇与双洋镇、灵地乡与吾祠乡、吾祠乡与溪南镇、双洋镇与新桥镇、双洋镇与南洋乡、新桥镇与吾祠乡、新桥镇与灵地乡、新桥镇与和平镇、象湖镇与吾祠乡、溪南镇与新桥镇、溪南镇与象湖镇、南洋乡与新桥镇、和平镇与溪南镇、芦芝乡与溪南镇、西园乡与和平镇、西园乡与新桥镇、南洋乡与西园乡、菁城街道办事处与和平镇、西园乡与桂林街道办事处、西园乡与菁城街道办事处、桂林街道办事处与芦芝乡、和平镇与芦芝乡、官田乡与永福镇、拱桥镇与桂林街道办事处、拱桥镇与西园乡、永福镇与拱桥镇、桂林街道办事处与永福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请你市各县(市、区)辖区内的毗邻乡(镇)要认真遵守边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边界线的管理,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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