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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6-27
  • 【生效日期】2002-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局”。
二、第五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
三、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第十二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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