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五日
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计划厅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0〕6号)第 22条中关于继续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深化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用2至3年时间建立起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实行国家调控、政府管理、学校指导、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并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在过渡期,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组织实施,逐步达到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目标。
二、1999年之前(含1999年,下同)招收的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规定
(一)1999年之前招收的师范类学生,毕业后仍按照教育部“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的原则,由我厅按需求及生源情况,派遣到生源所在市、县和有关单位,由该市、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二)各市、县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核定教职工编制数。每年教育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人事部门对所在市、县的教职工编制数进行重新审核,按缺编空岗数申请空岗卡用于录用毕业生。
(三)有空编的市、县,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及时把师范毕业生安排到教学第一线,原则上安排到乡、镇中小学校任教。
(四)满编或超编的市、县(单位)要通过整顿教师队伍,清退富余人员,分流不合格的教师。通过整顿工作后,如有空编则通过竞争,择优录用毕业生。
(五)从外省招收在海南师范学院就读的师范毕业生,本人愿意在琼就业的,实行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择优录用机制。本人愿意回原籍择业和经双向选择后没被录用的均派遣回生源省、市就业主管部门。
(六)从毕业当年起3年内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不再具有毕业生的分配资格,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三、2000年以后(含2000年,下同)招收的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规定
(一)2000年以后招收的师范生,毕业后除了短缺学科,招生时已明确了可包分配的外,其余的均不包分配,全部实行国家调控、政府管理,学校指导、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二)师范类毕业生自然取得教师资格,一般应在教育系统内择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录用教师时应优先录用师范类毕业生。
(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学校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各种洽谈机会,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及有关单位在补充录用新教师时,应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师范类毕业生。毕业生凭市、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证明交毕业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时没有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只发给就业证明,不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入户入粮手续。
(四)从毕业当年7月1日起3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证明到原毕业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不再具有申领就业报到证的资格,一律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五)毕业生从毕业当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应及时到原毕业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迁至工作单位或生源所在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户粮关系迁入手续。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迁出手续。
四、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各市、县教育、人事部门应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对暂时不能安排的毕业生,可组织他们到乡、镇扶贫支教。表现优秀者,应优先考虑录用。
五、鼓励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限内参加继续教育深造,取得高一级学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录用毕业生时应优先考虑。
六、从2000年起,一律停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及《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及《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七、从2000年起,凡个人申请,所在市、县与毕业生签署协议,报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允许中师毕业生和非短缺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到民办学校或到其他行业就业。需要办理户粮托管手续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