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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通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9]225号
  • 【发布日期】1999-12-03
  • 【生效日期】1999-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通报

(闽政办〔1999〕22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 国旗法》),我厅在国庆节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制作、销售、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的情况依法组织检查,纠正违反《 国旗法》的行为。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这一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级政府领导对认真贯彻执行《 国旗法》给予了高度重视,有的地(市)还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了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各地还采用印发宣传品、在国庆期间组织隆重的升国旗仪式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 国旗法》,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激发公民的爱国主义热情,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国旗尊严的自觉性。

二、各级政府普遍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加强了监督管理,要求各单位必须向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制作国旗的企业购买国旗;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 国旗法》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正确升挂、使用国旗,对依法应当在每日、工作日或规定的节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单位,要求有专人负责国旗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的未能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等违反《 国旗法》的单位和个人,及销售不合格国旗的企业,责令其及时纠正或整改。

三、省技术监督局在国庆前组织人员,分别到福州、泉州、宁德、厦门等地(市),对30多家商店和企业进行了抽检,共抽取了7个样品按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率达43%。生产或销售不合格国旗的企业有:福州市南门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茂丰旗蓬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号旗、福州市横街百货大楼公司销售的无生产企业名称的4号旗、福州市体育用品商场销售的标称江西弋阳生产的签字旗210mm×140mm)。在这次抽检中,我省福州市台江双杭工艺厂和厦门福吉工贸发展公司两家省政府指定的国旗生产企业生产的国旗均为合格。

四、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外交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机构和活动中升挂、使用国旗情况加强了监督管理,对全省涉外部门实施《 国旗法》的情况进行了两次大检查,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各级政府外事部门在认真指导涉外企事业组织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执行《 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个别不按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督促纠正。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地对《 国旗法》的执行情况较好,但市场上销售的国旗合格率太低。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省直单位今后要把贯彻执行《 国旗法》列入日常工作,依法对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和使用,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要率先垂范,不购买和使用不合格的国旗,同时,提倡在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内插挂国旗。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 国旗法》的企业或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特别要整顿国旗生产和销售市场,杜绝不合格的国旗进行销售渠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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