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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1997]56号
  • 【发布日期】1997-12-26
  • 【生效日期】1997-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6日赣府厅发〔1997〕56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地非常重视教师工资的发放问题,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款,基本上保证了教师工资的按时发放,但个别地方还存在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为切实做好教师工资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在政府部门,各级政府要从“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财政、教育、人事、计划等部门要按照《 教育法》、《 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教师工资保障的规定落实教师工资待遇。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财政补贴县要优先将补贴用于保障教师工资的发放。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时,对财政负责支付的教师工资要实行全额预算,足额拨款,不留缺口。对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也可以由乡财政负责支付。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乡筹部分,在征缴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支付。
各级教育部门在安排年度经费支出时,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费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好用于教师工资方面的经费开支,在保证教师工资发放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安排事业发展经费。

三、各级政府要加大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督促检查力度,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对长期拖欠教师工资又不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而致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以各种名目克扣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四、为了掌握各地解决拖欠教师工资情况,各地要建立拖欠教师工资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市)应于每年7月中旬和12月中旬之前,分两次将拖欠教师工资情况,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抄报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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