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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