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教师职务系列评审权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人发〔2002〕60号
  • 【发布日期】2002-06-04
  • 【生效日期】2002-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教师职务系列评审权的通知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教师职务系列评审权的通知

(京人发〔2002〕60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编办《关于深化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0]112号),推进我市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从2002年起,我市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可自主评审高等学校教师以及相关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1、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本校教师职务系列的副教授、讲师、助教及与教学紧密相关系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2、各高等学校须在市教委核定、市人事局审核同意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内评审高等学校教师以及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3、各高等学校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只负责本校拟聘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其它院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须经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受理。

4、对于本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但与教学紧密相关的系列,各高等学校可以委托市教委组建的评委会评审,或经市教委同意后,转送其它院校评委会评审。其它可委托市有关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的组建要求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参照《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京职改办字[1994]023号)有关规定组建。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由校内外教授、副教授或其他系列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评委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议组成员一般是在职人员。评委会主任由具有教授职务的人员担任。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27人组成,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工作。学科(专业)评议组至少由5人组成,每次至少有3名成员参加评议。

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及其组成人员,由各校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会同市教委研究确定后,各校评委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评委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议组成员可在本校公示。

三、评审程序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程序参照《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确定。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公布岗位数额、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推荐、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评审、对评委会通过人员公示、验收、备案、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证书。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对于业绩突出、学校急需人才的申报,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同意可及时召开评委会评审。

四、验收和备案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各高等学校向市人事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在申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加盖“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和主任委员印章(或签字),评审结果生效,并由主任委员签发任职资格通知书。

本校人员所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束后,各高等学校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到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备案。

普通高等学校自主评审高等学校教师以及相关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步骤,是政策性强、涉及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事关教师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校要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设计,认真组织。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营造良好的评审氛围。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并报告市教委和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