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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7]22号
  • 【发布日期】1997-10-23
  • 【生效日期】1997-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22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现就执行《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规定》指定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必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省属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市属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县属股级或相当于股级以上国有企业中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在《规定》和本意见所规定的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范围中,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又被返聘担负领导工作的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

二、对《规定》第三条所列报告事项,有关人员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1、本人、配偶营建私房;
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
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
4、本人因私出国(境)。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按以下办法办理:
1、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同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对不需要答复的报告由报告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3、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由负责受理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报告人的请示后十天内予以答复。
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未按上述时限答复的,视为同意;报告人不按党组织答复或审批意见办理的视为违纪。

四、领导干部有《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属《规定》发布以前发生,发布后仍在延续,以前未报告过的,须在今年11月底前报告一次。《规定》发布后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报告。
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各级党组织应将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综合报告一次,同时抄报上一级纪委。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附: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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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 级 | 人 | 其 中 |
| 别| | |---------------------|
|单 | | | 第 | 第 | 第 | 第 | 第 |第|其它|
| 位 |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六| |
| | 别 | 次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项|事项|
|----|---|---|---|---|--|--|--|-|--|
| |厅 级| | | | | | | | |
|党政机关|---|---|---|---|--|--|--|-|--|
| |处 级| | | | | | | | |
|----|---|---|---|---|--|--|--|-|--|
|社会团体|厅 级| | | | | | | | |
| |---|---|---|---|--|--|--|-|--|
|事业单位|处 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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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企 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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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 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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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处 级| | | | | | | | |
| |---|---|---|---|--|--|--|-|--|
| |企 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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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第一项至第六项是指中办发[1997]3号文第三条所列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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