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9月28日闽政〔1996〕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落实两项根本性措施
我省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力争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福州、厦门、沿海城市和旅游城市的环境质量应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它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闽江水体大部分监测断面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标准,木兰溪、九龙江、晋江和主要港湾水质有所改善;到2010年,基本改变生态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主要河流水体基本变清,近海海域水质达到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环境和资源保护进入全国中上游水平。
要抓好两项根本性措施的落实: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995年的水平上。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要认真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解决严重污染环境的大问题,使我省的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地(市)、县(区)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措施和实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落实政府职能,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
环境保护政府的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指导方针。在制订重大政策、规划和确定重大项目时,坚持“发展服从保护”的原则,从促进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统一的角度审议其利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尽快制定《福建二十一世纪议程》。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及时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本身职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保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三、抓住重点,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源;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开展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同时,积极治理木兰溪、九龙江和晋江等河流,以及主要港湾的水污染。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小型备用电源和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酸雨污染加重的趋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全省境内超标排污的机动车辆必须立即整治,责成省环保局会同公安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和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城市“四害”(即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九五”期间,要着重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绿化、噪声扰民等问题,推广洁净燃料,提高城镇燃气化率。要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加强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环境管理,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引进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建设。责成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就加强我省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环境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在环境工作上,要抓重点、打大仗、办实事、求实效。“九五”期间,省政府重点抓闽江流域水环境、建筑陶瓷烟尘、制鞋业有机废气和水泥业粉尘等四项污染治理工程。各级政府也应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治理项目,落实目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进度,巩固成果,抓出成效。
四、严格把关,切实控制新污染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把环境容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技术改造项目和在污染严重的地区都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用地、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关。
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和海关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废物在我省倾倒、堆放、处置和“生活垃圾”向我省转移。国内废物需要跨省贮存和处置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验收和进口废物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限期达标,加快老污染治理
到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地市要使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浓度标准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制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 ̄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省环保、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要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大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以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关闭或停产。省内使用“三苯”溶剂的家庭作坊式制鞋业,以及超标排放的建陶业倒焰窑和多孔窑、水泥业土窑和年产不及4.4吨的机立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1998年底
前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以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矿产、海洋、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开发利用。要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加快生态县的建设。控制化肥、农药和农膜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广科学施肥、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
继续开发植树造林,加强道路、沿河、城市的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严禁乱砍滥伐,加快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各种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到本世纪末,全省城市初步建设成布局合理的园林绿地系统,人均公共占地面积应达到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0%。
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紧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各种破坏自然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投资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到本世纪末全省自然保护面积应占国土总面积的2.5%。
认真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防治陆源对海洋的污染,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
把防灾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继续完善生物防卸工程防洪、洪水预警、灾害天气预警、蓄水工程等五大防御体系建设;强化污染事故的预警、报告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自然灾害和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通过加强法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资源节约和废物综合利用,促进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要多渠道增加环保投入。到本世纪末,全省年环保投入要逐年有所增加。省人民政府从今年起至2000年,每年拨出2000万元专款,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该资金由省环保局统一管理、财政监督、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也必须从财政收入中相应拨出一定资金,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经贸、工业等部门必须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不少于7%的比例,用于污染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20 ̄30%,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污水处理、排水设施和城市园林绿化等环境建设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排污单位和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
积极开展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技术的支持。
八、严格环保执法,加强环境监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环保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加强各级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行政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抵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健全各级环境质量公布制度。
九、大力开展环境科研,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省”战略,加强环境科学的研究和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列入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计委、科委在综合平衡时,对重要的环境保护课题应优先安排。要重点开发、引进、推广有关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特别是实施重点污染治理工程急需的技术、解决发展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技术。
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64号),积极发展我省环保产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福建省环保产业市场管理办法”,并对全省环保产业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全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和公平竞争的环保产业市场。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建设环境”和“爱护资源、节约资源”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的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环境公德观念和法制观念。
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把环境保护列入教育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法律和可持续发展的教育内容。
继续开展福建环保世纪行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典型、表扬先进,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新风尚。
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由省环保局会同监察厅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每年定期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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