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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委关于 1994年辽宁省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 上市工作操作程序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4]37号
  • 【发布日期】1994-08-01
  • 【生效日期】1994-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委关于 1994年辽宁省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 上市工作操作程序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委关于
1994年辽宁省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
上市工作操作程序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37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证券委《关于1994年辽宁省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操作程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1994年辽宁省股份制企业股票
发行上市工作操作程序的意见

为了规范我省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1994年我省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操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职责分工
1、省政府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证券委)是省政府对全省证券工作和证券市场统一进行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证券办)是省证券委的办事机构,承办省证券委的日常工作。
2、省证券委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有关上市公司的初选,股票发行规模的分配,股份制的改造、规范和完善,上市文件的审核、上报等工作,由省证券委集体讨论研究,按省证券委组成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3、省有关部门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省计委组织编制全省股票发行上市的年度规模计划,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工作由省体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在股份制企业规范中遇到的问题,涉及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研究处理。省证券办负责股票发行上市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需省证券委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省证券办事前做好准备,具体组织协调和论证。其主要任务是:提出初步预选上市公司名单;组织执行上市公司的初审工作;向国家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复审材料,协调解决上市复审中的问题;沟通和联系有关上市工作等等。

二、选择上市公司的条件
1、今年我省上市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重点支持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工业和我省急需发展产业的大中型及出口创汇额大的企业上市;适当控制商业企业上市;暂不准许金融和房地产企业上市。
(2)符合我省第二次创业的经济发展方针,重点支持高新科技产业和属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企业上市;重点支持急需更新改造,并有已在国家和省立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老企业上市。
(3)为尽快使我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接轨,原则上在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中选择产品销售好,经营成果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企业上市。
2、鉴于今年上市额度有限,上市企业一般不搞大盘股。对股本总额较大的大型企业实行部分资产改组的办法,根据企业的实际资金需要量,确定企业的上市规模,合理设计企业的股本结构。同时,尽可能选择股本总额5000万元左右的中型企业上市,争取在有限的上市额度内,多上二三户企业。

三、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程序
1、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由企业向市政府指定的证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筛选确认,提出推荐申请上市企业名单报省证券办。省属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审定后,报省证券办。
2、企业申请上市需向省证券办报送以下材料:
(1)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原有股本总额及结构;
(3)最近连续3年生产经营情况,净资产、盈利状况以及今后经营成果预测;
(4)资金运用可行性材料,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报送本公司的股权证发行、托管情况和内部股处理方案的报告。
3、企业经省政府正式批准成为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再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正式向省证券办报送有关上市文件。

四、推荐上市公司的审核办法
1、推荐上市公司采取专家推荐和行政审定相结合的办法。省证券办组织一个由证券、金融、企管、经济、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上市公司评议推荐咨询小组,对全省拟上市公司的条件进行评比、选择,提出推荐上市公司的咨询意见。
2、上市公司评议推荐咨询小组由15人组成,每位成员有同等的投票权,推荐会议的最少有效人数为9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推荐上市公司咨询意见。
3、在专家评议推荐咨询小组提出的拟上市公司名单的基础上,由省证券委全体成员会议提出初选上市公司名单,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证券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选择
1、在省证券办的指导下,上市公司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等证券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但原则上应以选择我省的中介和服务机构为主,以有利于在股票发行前后就地就近搞好辅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2、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证券委确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职责分工,在省证券办的统一协调下,配合证券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处理好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建制等规范化改造中的实际问题。
3、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经省证券委初审同意后,由省证券办会同主承销商报送国家证监会复审。

六、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
1、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工作,要在省证券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证券办与有关市政府证券主管部门会同主承销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上市公司与省证券办、市政府证券主管部门和主承销商,按照国家规定的股票发行办法,结合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方式,经省证券委审核后,报国家证监会批准。
3、股票发行工作,要以经济手段为主,尽量减少行政手段,减少发行费用,降低发行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浪费。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股票发行工作,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4、股票发行费用收支,要按照国家证监会《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文件)的规定,坚持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还要按照国家财政部、证券委《 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号文件)的要求,将股票发行节余费用上缴中央财政。

七、上市公司的监管
1、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件)的规定,省证券办对我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工作。
2、企业被确定为上市公司后,主承销商和政府证券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上市公司的辅导工作,指导和帮助上市公司按照《 公司法》进行规范,并为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帮助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提高上市质量,争取早日上市。
3、上市公司要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及时向国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省证券办提供有关文件,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维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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