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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7]72号
  • 【发布日期】1997-12-09
  • 【生效日期】1997-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穗府办〔1997〕7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标准法》、《 商标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腊味(含腊肠、腊肉)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生产腊味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卫生整洁的生产环境和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设备,生产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禁止用煤直接烘焙。凡从事生产、经营腊味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用于生产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及产品质量标准,不得在腊味中加入任何色素和颜料,不得用非食用色素及颜料染制腊肠绳子。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所在地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我市开设腊味加工场(厂),须持有所在地卫生局核发的卫生合格证,并报市卫生局审核后,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向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生产及经营。

二、进入市场的腊味,其质量及等级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混级抬价,不得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应持有当地卫生检验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抽检的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书才能上市销售。

三、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户销售本市生产腊味,须出具市或区、县级市卫生检验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书;销售外地生产的腊味,须提供当地卫生检验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抽检报告书,并凭报告书(证、单)到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复检合格后方可经营。销售进口腊味,须凭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报告书,方能销售。

四、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入我市设点销售腊味,必须持有当地卫生局核发的食品卫生合格证、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同意来我市出售腊味的证明,并到市卫生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手续,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五、产品包装应符合《 食品卫生法》及《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及厂址、品名、规格、质量等级、配料表、执行标准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卫检证号等标导。销售散装腊味也要标明产地、厂名及等级,并出示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标志不齐全者,禁止销售。我市将推行散装腊味独立包装,逐步取代无包装的腊味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腊味的,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两次被查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腊味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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