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1997年12月11日大政发〔1997〕101号)
为减少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本市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改售和使用无铅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所有加油站(含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加油站),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特殊情况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1998年1月15日)。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加油站,自1998年3月1日起,停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二、自停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之日起,各区、市、县内以汽油为燃料的所有机动车辆禁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加油站不得购进含铅汽油,成品油批发销售单位不得向上述地区加油站批发销售含铅汽油。
四、市及区、市、县环保部门应会同计委、经委、商委、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会同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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