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1982年7月19日昆政发〔1982〕152号)
今年以来,我市通过多次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和整顿,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逐步有所加强。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体户,对食品卫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掺杂使假,有的出售腐败变质食品,甚至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现值夏秋季节,容易发生传染疾病,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必须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食品卫生违章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昆明市食品摊点卫生管理通告》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不论全民、集体和个体户,开业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二、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无致病病菌,无腐败霉变,无毒、无害,洁净无杂质,符合国家、地区卫生标准。禁止出售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食品和病死畜禽,对易腐食品(熟食卤味、肉、鱼、禽、蛋及乳制品等)和冷饮小吃,从原料加工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保证出售食品的卫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饮食业要坚持餐具消毒,生熟分开;经销熟食、糕点、酱菜和剖开的瓜果必须配备防蝇防尘设备;成件食品坚持工具夹拿,不准用手抓拿;不准用污秽不洁的容器、纸张包装食品。
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进、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要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扣发育关责任人员当月奖金、停业整顿等处分:
1.卫生状况很差,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经三次抽样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者;
2.不认真组织职工体检,对已发现应调离的传染病人,不及时调离者;
3.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食具、工具、容器清洁消毒不严,不配备使用防蝇防尘设施,运输、供应、保藏不善,造成食品、食品原料污染变质,引起食物中毒者;
4.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或禁止供应的食品、食品原料,危害群众健康者;
罚款的具体规定,按市人民政府〔1982〕30号文件执行。
四、一切经营食品的主管部门,对食品卫生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听取卫生防疫部门和群众的意见,督促把好食品卫生质量关。凡不符合卫生规定标准的食品一律不准出厂(店)和出售。
五、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加强技术指导,严格管理,坚决执行食品摊点的卫生管理。市政民警队也要积极协助,切实把我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搞好。
六、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食品在产、运、销、储过程中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可以进行批评、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对群众检举揭发,情况属实者,要给予表扬的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
七、本通告自七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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