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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 【发布日期】1997-12-26
  • 【生效日期】1997-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没收的野生药材价值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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