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煤矿进行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煤矿进行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晋政发电〔2003〕1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3年8月中旬以来,我省煤矿8天内连续发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8月11日6时40分,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风井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3人;8月14日12时40分,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发生瓦斯爆炸,死亡28人;8月18日11时30分,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7人,10人下落不明。这三起重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沉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这几起事故高度重视并分别做出指示;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亲赴各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省委、省人民政府于8月18日晚上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这几起事故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精神,迅速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外,所有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停产一星期,进行安全整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各市(地)政府和煤矿安全专项整顿领导组要依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煤矿的整顿方案和措施,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设施,检查工作情况,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二、停产整顿主要任务:一是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不能以停代整。二是对煤矿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教育,矿长(经理、董事长)的培训由市(地)组织,职工的培训由企业组织;不参加培训的矿长(经理、董事长)要撤销任职资职,不参加培训的职工不准上岗。三是由县级政府负责,为乡镇煤矿选派安全监察员,对乡镇煤矿进行安全监督。四是全省902个高瓦斯和按照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在整顿期间必须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未完成的不得验收。五是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煤矿,整顿期间必须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三、国有重点煤矿要加大安全整顿力度,立即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安全整顿领导机构,制定整顿方案和措施,抽调技术骨干队伍,逐矿进行现场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查处“三违”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作业场所,要坚决停产整改。
四、认真搞好验收工作。整顿后的验收工作由各市(地)政府组织煤炭、煤监、安监及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逐条进行验收,合格的煤矿由市(地)煤矿安全整顿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复产,不合格的煤矿要继续整顿,2003年底前仍不合格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地)组织关闭。要实行验收责任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五、要下决心关闭一批小煤矿。各市(地)必须于8月底前上报2003年10%的关井名单和以往发生事故的市(地)15%的关井名单;8月底前对已吊销证照应关未关的煤矿必须予以关闭;本次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关闭条件予以关闭。各市(地)上述煤矿关闭之前,不得上报审批新开办煤矿和改扩建煤矿项目,省里对其已上报的待批煤矿也不予研究。上述煤矿关闭后,按照能力置换的原则,新开和改造矿井可按已关闭矿井的能力确定其规模。
六、要把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与安全整顿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强大声势,坚决取缔非法煤矿。对无证、私开以及死灰复燃的小煤矿,要采取强硬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精神要求,“凡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加强对煤矿停产整顿的监督。为了确保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落在实处,省、市(地)、县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省举报电话:0351-4090240,0351-4117555。对顶风生产,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一经查实,要追究矿主和乡、县有关领导责任,并吊销其所有证照,实施关闭。
八、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
(一)各市(地)、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这次停产整顿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一把手要像抓“非典”一样,亲自组织制定整顿方案,亲自安排布置、亲自检查落实。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领导、职责、措施到位,决不允许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走过场。凡发现该停未停、该关未关以及不合格而批准复产的,要从重从快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停产整顿期间不得停电、停风、停水泵,职工工资照发。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煤矿火工品予以封存;不进行封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私自动用火工品的,要依法追究矿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能力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风量、超负荷生产;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对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的煤矿,一律不予验收,一律不准组织生产,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源,公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火工品;违者要严肃追究当地乡(镇)、县(市、区)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九、省人民政府要向每个市(地)派出安全整顿督查组。督查组由省有关部门领导带队,对各地落实省人民政府各项停产整顿的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地)验收合格的煤矿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走过场的,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的建议和意见。
十、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煤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职工培训上岗制度、领导和管理人员下井制度,以及对“三违”行为处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煤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和驻矿安全监察员一定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和监管职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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