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省直机关 机构改革中财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省直机关
机构改革中财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2年12月10日)
省级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展开。在机构改革中,部分单位要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人员编制要精减压缩。在机构改革中,各单位对国家财产要加强管理,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失。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单位,对现在使用的房产、家具、车辆、财物、资金等,都要妥为维护保管。一律不准私自转移、调换、出让、变卖、分散;不准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会餐、照像、看戏、看电影、送纪念品等;不准私分福利费、经费包干等各项结余。对借机构变动之机化公为私、贪污盗窃等行为,要严加追查处理。
二、撤并单位腾出的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和招待所用房及其院落,一律不得自行转让,不得自行分配给原下属单位使用,不得将公用房屋改作职工宿舍。撤并清理工作结束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接收,经省府批准后另行分配使用。
三、撤销单位使用的各类车辆及各种家具设备等,一律清点造册交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处理。
四、撤销单位的各种债权、债务、拖欠公款、短款少物等一切悬案,要抓紧清理和处理,不准留尾巴。职工交纳的各种基金分别退还本人。对历年经费包干结余、福利费结余,以及预算外各项收入,均应在单位撤销的同时,上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并单位要开设新的帐户,各项包干结余和基金转入新帐户,预算外资金除必须转入新户的外,一般应清理上交。
搞好机构改革中的财产管理和交接处理工作,不仅是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的大事。各单位的领导同志要抓紧抓好。要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爱护国家资财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并发动干部职工进行监督。保证善始善终的搞好这一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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