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黔府办发〔1998〕1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黔府发〔1995〕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从1997年7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元。
3.符合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四、这次正常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经费来源,凡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含实行省行业统筹企业,下同),按当地政府规定统一提取比例并足额上缴了社会统筹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金中解决;按当地政府规定提取比例分步到位上缴统筹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虽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因各种原因超过一年以上未缴纳统筹金的,由企业自行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未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批手续支付新增加的退休金。
五、实行岗技工资的企业,退休人员在退休时超过规定带走的退休金,仍未冲销完的应继续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5〕92号)规定予以冲销。
六、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1996年12月31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抚恤金20元。
本通知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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