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电网 建设与改造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9]57号
  • 【发布日期】1999-09-24
  • 【生效日期】1999-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电网 建设与改造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电网
建设与改造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57号1999年9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中,有些情况涉及到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主要表现为:(一)农村低压线路改造资金缺口部分向农民集资。前一阶段,我省部分县的农村电网低压改造是按每公里1.5万元包干补贴,差额部分由农民自筹。这一补贴标准与关中平原县实际费用每公里约2.5万元、陕北和陕南及边远地方实际费用约3.5万元的差额较大。据对武功、岐山、富平、富县等县的乡村调查,农民自筹部分普遍采用按人头集资的办法解决。按此办法,农网改造线路投资差额部分平原县每人需负担50元左右,每户负担200元左右;山区县每人负担80元左右,每户负担300元左右。(二)贫困县贫困户群众据实负担进户线费用有困难。按电力资产划分,电表以下的进户线由用户负担。从各地农网改造的情况看,农民负担的进户线费用为:居住集中、条件好的农村每户100-150元左右,居住分散、条件较差的农村每户150-200元左右。各地反映贫困地区贫困户群众负担有困难。(三)在农网改造中,对电力增容增加部分收取供电贴费(每千瓦550元),增加了工程造价,加重了农民负担。
为加快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建设步伐,全面完成“两改一同价”的工作任务,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针对当前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规划,要把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投资重点放在10千伏以下工程项目上,使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真正办成“德政工程”、“民心工程”,达到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的目的。凡未列入全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施规划、未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9〕10号)规定程序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不享受农网改造还贷电价政策,工程完工后省上不予验收。

二、在农村电网改造中,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审定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项会议纪要〔1998〕101号)执行。农民只负担电表以下的进户线费用,地方政府负责征地及青苗赔偿费用(比例不宜超过总投资的10%),线路改造的全部费用由电力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向农民集资,已集资的必须全部返还给农民,违者将追究有关主要领导责任。

三、为了制止在实施农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对农村用户承担费用的项目及标准规定如下:(一)用户进户线费用,每户按不高于150元向电力部门交纳,个别不足的由电力部门补贴。(二)对现有电表能继续使用的,凡由电力部门更换新电表(保证2个千瓦以上用电)和新安装电表的,每表由用户交纳不超过100元保证金。此外,电力部门不得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四、凡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供电部门不得收取间隔费并暂时免收用电贴费,以降低农网改造的工程造价,减少用户的不合理负担。

五、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