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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1998]28号
  • 【发布日期】1998-03-30
  • 【生效日期】1998-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1998年3月30日武政〔199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如下:

一、城区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0.00元,二级土地8.00元,三级土地6.00元,四级土地4.00元,五级土地2.40元,六级土地2.00元,七级土地1.60元,八级土地1.20元,九级土地1.00;郊区县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2.00元,二级土地1.00元,三级土地0.50元;私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城区1.00元,郊区县0.50元。城区、郊区县部分地区和地段的现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详见后附件。

二、车船使用税车辆年税额标准见下表:

----------------------------------
|类 别| 项 目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 |
|---|------------|--------|------|
| |乘人汽车 | 每 辆 |320元 |
| 机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
|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 30元 |
| 动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按净吨位每吨 | 50元 |
| |二轮摩托 | 每 辆 | 60元 |
| 车 |三轮摩托 | 每 辆 | 80元 |
| |轻便摩托(含助动车) | 每 辆 | 40元 |
|---|------------|--------|------|
|非 机|畜力驾驶 | 每 辆 | 32元 |
|动 车|人力驾驶三轮车 | 每 辆 | 24元 |
| |板 车 | 每 辆 | 10元 |
----------------------------------

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4月8日发布的《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中的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同时废止,但其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调整后,交管、土地、房管等部门要继续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搞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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