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深组通〔2001〕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
第三条 测评必须遵循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具体职位具体分析原则;程序化与规范化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测评工作分制定方案、实施考试、组织考察三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制订方案
第五条 在测评工作正式实施之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须对拟选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并按规范要求制定职位测评方案,作为整个测评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职位分析是指对职位说明书所列示的职位要求作进一步的分析,把握职位要求中的关键性因素。
第七条 职位测评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选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主要职责、基本学历经历条件、主要知识能力要求和其它要求。
(三)测评方法和加权计分权重比例。
(四)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三章 考试
第八条 考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亦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所申报职位职责的能力,即分析和解决职位职责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对能力的测试了解申报人的相关知识、理论素养、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相关技术,一般不考纯理论题和纯记忆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项。
第十条 在局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中,当同一拟选职位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4人以上(含4人)时,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时,该职位的考试方可进行。所有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均有权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笔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题型主要有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议论题和竞职设想等。
第十三条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180分钟。
第十五条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笔试考官组负责评卷工作。每一考官组由9--11人组成。每位考官须独立审阅全部笔试试卷。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十六条 笔试成绩经全体参评考官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按笔试成绩高低取前6名进入面试;当参加笔试人数等于或少于6名时,不实行淘汰,全部进入面试。
第十八条 面试的主要形式有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和情景模拟测验等。
第十九条 面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综合反应能力,含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第二十条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间一般为40--6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面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官组负责评分工作,每组考官9--11人。每位考官须独立评分。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二十三条 面试得分经全体考官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总分按申报人的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权计算。按考试总成绩排序,从考试总成绩位居前列者中录取初步入围人选。要用淘汰的方式确定初步入围人选。初步入围人选最多不得超过6名。初步入围人选进入组织考察程序。
第四章 考察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重点有二项:
(一)民意测评。了解单位民意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的评价。
(二)组织考察。考察单位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候选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意测评和考察情况,结合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综合比较,排出名次,报上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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