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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4-04
  • 【生效日期】1998-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和第二条中的“防制”二字修改为“防治”。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卫生、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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