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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麦购销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9]32号
  • 【发布日期】1999-04-23
  • 【生效日期】1999-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麦购销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麦购销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

(豫政〔1999〕32号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推动我省农业经济发展上水平,省政府决定,对优质小麦实行优质优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小麦实行优质优价,是提高农民种植优质小麦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粮食生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有利于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种植和品种结构,有利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壤、水质、气候等自然条件,制定小麦优良品种的推广种植规划,实行规模化连片种植,建立优质小麦生产基地。集中产地的种植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亩以上,以利于生产管理、技术指导、连片开发、提高质量和购销储存,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农产品的综合效益。

二、品种和品质的确定
根据优质小麦内在质量和种植情况,目前我省种植面积较大的小麦优质品种为:豫麦28、豫麦34(郑农7号)、豫麦35(内级184)、豫麦47(丰优3号)等,主要分布在郑州、新乡、商丘、许昌、漯河、南阳、焦作等市地。优质小麦内在质量标准暂定为容重800g/L以上,湿面筋含量在32%以上,粗蛋白质在16%以上,不完善粒低于6.0%(具体质量标准由省技术监督局、粮食局、农业厅另行制定下达)。

三、合理确定收购价格
为确保农民种植优质品种小麦的收益高于普通品种的收益,对农民和小麦生产基地交售的达到质量标准的优质小麦实行优质优价。同时,对品质较差、没有市场前景的小麦,运用价格杠杆进行引导,进而调动农民调整品种结构、种植优质小麦的积极性。今年我省优质小麦收购价格比普通小麦收购价高10%左右。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按照优质优价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省定价格进行收购。

四、收购和销售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克服优质小麦批量小、需单独存放等困难,在集中产区确定收购网点,敞开收购,并努力拓展销售渠道,与用粮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扩大销售,以缓解当前粮食销售不畅的压力。对收购的优质小麦要分品种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并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单独销售,不得出现亏损。粮食、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要在收购前对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进行质量鉴定和有关收购业务的培训。
根据《 粮食收购条例》规定,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委托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接受委托,为生产者和用粮企业搞好服务,委托收购的代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用粮单位也可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顺价购进,但不得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

五、配套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优质小麦所需资金要呆证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省级财政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的优质小麦储存期间的利息和保管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比照现行的超储补贴标准执行。

六、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把调整农产品结构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计划部门要做好计划衔接工作;农业部门要搞好生产规划,指导良种培育和种植;农业发展银行要落实收购资金;粮食部门要组织好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补贴政策;技术监督部门要搞好粮食品种品质的鉴定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市场管理,为小麦购销实行优质优价创造条件;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并加强对优质小麦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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